郑州市扎实推进见义勇为事业高质量发展

2023-09-07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2022年以来,124人次受见义勇为表彰

我市扎实推进见义勇为事业高质量发展

编者按

见义勇为,惩恶扬善,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见义勇为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营造见义勇为社会氛围,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近年来,郑州市见义勇为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基金会指导和各级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下,积极融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和市域社会现代化治理,扎实推进见义勇为事业高质量发展。

2022年以来,郑州市见义勇为协会以探索实施“建立一支见义勇为志愿者队伍,打造一批见义勇为主题公园(游园、长廊、广场),培育一批见义勇为示范单位,表彰一批见义勇为示范工作站和先进联络员 ”的“四个一工程”为抓手,凝聚力量、勇于创新,各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目前,已初步建立见义勇为志愿者队伍“总队、支队、大队、分队”四级网络架构;打造紫荆山“见义勇为主题公园”,人民公园“见义勇为文化广场”,碧沙岗公园“见义勇为文化长廊”,各县(市)区协会结合实际打造见义勇为主题宣传阵地24个;培育见义勇为示范单位38个。

郑州市见义勇为协会联合地铁集团打造康宁街、七里河、紫荆山三个见义勇为主题地铁站,在地铁全线1.8万个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见义勇为宣传标语;联合郑州市交通运输局在2000台公交车车尾屏、10853辆出租车车顶屏滚动播出见义勇为宣传标语;协调机场、火车站、高铁站等人流密集场所设置宣传栏、电子屏20余块;每年8月至9月,在全市开展为期1个月的“见义勇为宣传月”活动,组织见义勇为志愿者集中宣传《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

每年春节,市区两级协会组织开展送温暖活动。每年组织见义勇为人员健康体检;为见义勇为困难家庭发放救助金;为见义勇为牺牲的模范家庭修缮房屋;为患有重大疾病的见义勇为模范报销医疗费用;为见义勇为人员子女上学给予帮助和协调等。两年来,市协会组织人员赴山西、湖北、安徽,河南漯河、新乡、许昌、平顶山、周口、商丘等地,对40名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进行了走访慰问。2022年,先后组织见义勇为英模子女夏令营3批次300余人,组织见义勇为英模疗养2批次90余人。

努力营造人人学习见义勇为、人人崇尚见义勇为、人人争做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生态,2022年以来,全市受到各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124人次,其中受到国家级表彰的见义勇为英雄1人;受到省级表彰的见义勇为英雄3人;受到市级表彰的见义勇为模范55人;受到县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65人。


见义勇为相关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见义勇为”?

《论语.宪问》中,孔子曾说︰「仁者,必有勇。」意思就是说,仁者重视正道而轻忽生命,见到合乎正道的事情,一定会勇于实行。又说「勇者不惧」,即是说勇敢的人无所恐惧。而在《论语.为政》中,孔子则说︰「见义不为,无勇也。」,“见义勇为”这个成语就从这里演变而出,用来指见到合乎正义的事,就奋勇去做。新时代见义勇为的内涵被不断赋予更丰富、更完整的内容,见义勇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优秀文化,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还是平安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在当今社会,我们在鼓励见义勇为、见义众为的同时,更加倡导见义智为。“见义智为”顾名思义,就是当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受到侵害、需要救助的时候,经过慎重思考,在不损害他人,也不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失的情况下,挺身而出,组织实施救助的行为。

二、什么是“见义勇为”行为?

根据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

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三、“见义勇为”有哪些行为特征?

根据《郑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制止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制止正在实施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抓获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在救人、抢险、救灾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五)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

四、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哪些?

(一)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二)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三)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四)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五、见义勇为行为由哪个部门认定?

根据《郑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

评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负责召集评定委员会会议。

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公安、民政、人社、财政、教育、卫健、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住房保障、工会、妇联、团委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法律工作者等相关人员担任。

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级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的受理、调查、取证、核实等具体工作。

六、公民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应在什么时候提出确认申请?

根据《郑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规定:

举荐、申报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一般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见义勇为处于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或最近的时间起算。因本人或近亲属不知道其行为有条件申报见义勇为的,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七、评定部门是如何认定见义勇为行为?

根据《郑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规定:

对事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举荐、申报,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对事实不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举荐、申报,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举荐、申报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举荐人、申报人需要补齐的证明材料;必要时,评定委员会可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举荐、申报或者自行调查核实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六十日;需要以有关部门的处理、鉴定结论作为确认依据的,所需时间不计入确认期限。

八、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公民,政府是如何奖励的?

根据《郑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规定:

市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并给予十万元以上奖励。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五万元以上奖励。

经确认属见义勇为的,颁发“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奖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居民年平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可相应提高奖励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向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推荐申报“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

(一)在见义勇为中伤残,且见义勇为行为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二)在见义勇为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三)两次以上获得县(市、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推荐申报“河南省见义勇为英雄”“河南省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

(一)在见义勇为中光荣牺牲或严重伤残,见义勇为行为在全省有特别重大影响的;

(二)在见义勇为中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

(三)两次以上获得郑州市“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

九、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公民,政府是如何保护的?

根据《郑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规定:

表彰奖励应当公开进行,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要求保密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对不宜公开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个人资料和相关事迹等情况,各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应当保密。

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

十、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公民,政府是如何保障的?

根据《郑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对受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护送至医疗机构,并报告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

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应当无条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医疗机构应当开通抢救“绿色通道”,实行优先抢救、优先治疗、优先检查、优先住院。

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在紧急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无人承担的,由医疗机构垫付;垫付费用超过伍拾万元的,应当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暂付。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费用,由侵权人依法承担。先行垫付、暂付的单位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

无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无力承担的,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前款所列费用:

(一)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并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三)相关费用不在保险支付范围或者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财政予以支付。

十一、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公民家庭,政府是如何保障的?

根据《郑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规定:

对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或者其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应征入伍、报考公务员、参加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应当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应当就近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对因见义勇为致残或者因监护人见义勇为伤亡的在校生,学校应当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或者农村宅基地划分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各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及事迹材料分送同级工会、团委、妇联,各级工会、团委、妇联按照相关规定授予相应荣誉,必要时可以报请上级工会、团委、妇联进行表彰。

残联要积极主动帮助符合条件且愿意办理残疾人证的见义勇为残疾人员办理残疾人证;各级残联要帮助见义勇为残疾人及其直系亲属解决在就业、就学、住房等各种生产生活上的困难。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张玉东

分享到: 编辑:朱琳 统筹:曹杰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