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刷流量”月入过万!网络上常看到这样的“广告”,有人信以为真,结果收入并不理想,走上法庭。面对这样的官司,法官会怎么判?今天,一起来看登封市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丁某与高某为同小区业主,2022年11月,丁某多次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发布广告,招募抖音跟播代理,称月收益可达1万+,且免费教学。高某看到广告后与丁某取得联系,了解到“抖音跟播”实际是为指定的直播间“刷人气”制造虚假流量。高某为了获取高额收益,按照丁某要求支付加盟技术费,并购买25部手机和相关设备,共计花费3万余元。随后,高某每天通过抖音APP关注丁某指定的直播间,观看直播并参与主播互动,但收益却不理想。后高某以收入未达预期为由,诉至郑州登封市法院,要求丁某退款,并解除买卖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高某与丁某均承认,案涉网络项目实际为购买手机后,为特定直播间营造虚假流量获益。高某的点赞、评论等行为并非基于该直播间产品的质优价廉或者主播的优秀而自愿产生的点赞和评论。这种行为一方面会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因此,双方之间的交易系为了牟取不当利益,违反商业道德底线、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高某与丁某为了获得不当利益,制造虚假流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均有过错,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说法:利用虚假流量赚取高额收益损人不利己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从事“刷单”“刷流量”“水军”等,影响网络用户真实选择的行业,扰乱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不符合诚信公平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妄图利用营造虚假流量的行为赚取高额收益,损人不利己,只会得不偿失。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叶俊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