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时叫人家“小甜甜”,分手叫人家“快还钱”。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会产生一些资金往来,一旦分手,有些就会算账要钱,那么这些钱能要回来吗?今天,来看中原区法院审理的这起分手后的经济纠纷案给出的答案。
2020年10月,小帅与小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后发展成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两人之间资金往来频繁,小美经常在微信上向小帅发送“亲爱的,你转我1万,我用3天,再给你”“我过段日子缓过来再给你”“那我就先用3个月?用完再给你这个钱?”等内容。本就以结婚为目的,小帅不假思索就将钱款转给小美。此外,小帅还在小美过生日、购物时给其转账、发红包。2022年4月,两人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后,小帅算了算,恋爱期间,自己转账给小美201488元,小美仅还部分借款,仍有110888元没有偿还。在多次催要无果后,小帅将小美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要求小美返还借款110888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恋爱期间,小帅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等方式向小美转账15次,共计197388元。对于这些转账,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认定其中一笔2000元系原告小帅给被告小美交的“恋爱罚款”,一笔888元系“双十一”购物红包,一笔1000元系生日红包,以上三笔转账均没有借贷的合意,不属于借款。双方针对剩余193500元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扣除小美已还的86500元,剩余借款本金应为107000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美偿还小帅借款本金107000元及利息。
说法:恋爱期间转款时表达明确或者进行备注
一般来说,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小额支出、特定节日有特定意义的支出,根据生活经验判断,属于情侣间为了表达爱意的一般赠与行为,无论恋爱成功与否,都无法要求返还。
恋爱本身是一件非常甜蜜的事情,在交往过程中,尤其是交往初期,如果涉及经济交往,一定要保持理性,充分考量数额大小、对方人品、偿还能力等因素,谨慎转账,不要被爱情冲昏了头脑。恋人之间的转款如果没有赠与的意思,又怕订立书面借款合同、签署借据破坏感情,应该在转款时表达明确或者进行备注,并留存证据,避免最终反目成仇。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穆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