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今天,不少人都选择和亲朋好友等“合伙”经营,然而一旦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矛盾要“退伙”了,投资款能要回来吗?4月26日,在惠济区法院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前合伙人”赵某拿回了1万元的投资款。
2021年1月,赵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赵某和李某共同出资经营一家火锅店,其中赵某出资2万元,不参与店面运营和管理。合伙协议签订当天,赵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支付了2万元投资款。
店铺筹备期间,因两人经营理念等不合,多次发生摩擦,赵某向李某提出退伙。经双方协商,李某同意赵某退出的决定,并将2万元的投资款退还给赵某。随后,李某给赵某写下了一张欠条。
此后经赵某多次催讨,李某仅退还了1万元投资款。多次讨要无果后,赵某将对方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判令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某欠款1万元及利息。
因判决生效后,李某仍未能履行,赵某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李某表示,目前手头没钱,没有能力履行。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李某名下有一辆轿车,随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成功将该车进行扣押。
李某得知名下轿车被扣押后,赶忙主动电话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还款,请求尽快解除对其轿车的扣押措施,次日上午便来到法院履行了偿付义务。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执行法官介绍,近年来,因合伙人之间产生矛盾进而诉至法院的案件也呈现逐年增多趋势。这些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合伙人之间大多存在一定的亲戚、朋友关系,具有高度的“人合性”。加之在合伙时,由于双方关系比较“熟悉”,往往没有签订详细的《合伙协议》。
为此提醒广大民众,合伙有风险,“入伙”需谨慎。特别是在熟人间合伙时,千万要注意把通过书面方式投资情况、职责分工、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散伙等事宜明确详尽进行约定,同时尽量避免合伙“糊涂账”,导致当事人“拆伙又拆情”。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鲁维佳 马永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