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楼下邻居家房子成了“水帘洞”,楼下住户上门索赔时,楼上房东和租客都咬定是对方“责任”,而法院判定房东租客都要承担损失,两家仍是无动于衷。今天,在惠济区法院执行法官的努力下,楼下住户拿到了期盼已久的赔偿款。
楼上漏水楼下遭殃,房东,租客互咬“对方的事”
严某是某小区1806号房的业主。
2020年12月,严某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己的房子不仅天花板在滴水,客厅地面上也一层积水。
严某上楼一看,楼上1906的住户房屋内洗衣机的连接管脱落,而水龙头并未关闭,积水漏至楼下,这才导致严某家中部分家具和物品被水浸泡受损。但随后严某几次联系1906房的业主林某,对方都拒绝处理。
眼看着家里的吊顶、衣柜等因为漏水受损,无奈之下,严某自己花钱请工人来做应急处理。
后经鉴定,确定严某房屋因此次漏水造成的损失价值为1.8万余元。
严某此后多次找到林某索赔,林某表示,自己的房子已经出租,当时的实际使用人是常某,常某对房屋使用期间内的家电负有管理、注意义务,因此严某应找常某索赔。而常某则表示,造成此次事件发生的源头——水龙头水管脱落是房东林某的责任,林某对房屋内物品负有修缮义务,而其租房时并不知道存在该安全隐患,严某的损失应当由房东林某赔偿。
多次协商无果后,严某将林某和常某两人都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定房东和租客都要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林某作为楼上业主应按照方便生活、谨慎使用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避免因用水不当给楼下的住户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现因林某名下所有房屋漏水造成严某的房屋装修及家具受损,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当涉案房屋内水管漏水情况发生时,常某系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在其居住期间负有管理、注意的义务,现因常某未尽注意义务水管漏水致使严某家中受损,对严某的损失其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林某辩称,漏水事故发生时其不是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但作为房屋出租人,本着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应尽到对租户的相关事项告知及水电气等安全使用提醒义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认定林某应承担严某损失的20%、常某承担80%。判令林某赔偿严某损失4837元;常某赔偿严某损失1.9万余元。
三方和解,拿到2万元赔偿款
因判决生效后,林某与常某并未履行,严某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刚开始,当事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三方顺利达成和解协议,常某一次性向严某赔偿2万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和解协议达成后,常某拿出全部2万元赔偿款,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感谢法院、感谢法官,大过年的还帮我们排忧解难,这笔赔偿款终于拿到手里了,让你们为了我的事儿费了不少心,谢谢。”在结案手续上签字后,申请执行人严某握着执行法官的手感谢道。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鲁维佳 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