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串通被告虚假诉讼 两人分别被罚2万元和5000元

2019-08-28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借款仅发生5天就多次催要对方还钱?原告起诉被告还钱,立案3天后,原被告双方又主动找到法官,说他们已达成和解,要求签订调解协议。
可这起看似普通官司却“不普通”,今天记者获悉,新密市法院法官审理发现,这起民间借贷案原告是一名职业放贷人,而且被告与原告串通合谋,构成虚假诉讼,最终,双方分别被罚款2万元和5000元罚款。

借款仅发生5天就多次催要?

该起普通官司“不普通”
今年4月15日,原告郭某诉称:被告赵某于今年4月10日向其借款16万元,约定月息3分。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拒不还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故诉至法院。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赵某到庭时完全认可原告诉讼请求,且立案仅3天后,原、被告就一同来到法院,积极主动向法官表示已经达成和解,要求签订调解协议。
按常理说,原、被告积极达成调解,案结事了,应该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
但法官翻阅卷宗,分析案情,内心中却涌现出诸多疑点。
首先,借条载明借款时间为4月10日,但仅仅5天后,原告就向法院提起诉讼。且诉状中表述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中间时间如此之短,不合常理。
其次,原告起诉后,被告一到庭就完全认可原告诉求,对原告所说的所有事实均表示同意,对原告在其借款仅5天后就起诉要求还款的行为也无任何辩驳,不合常理。
此外,原、被告在立案仅3天后就一同主动来到法院,表示已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要求签订调解协议,同样显得有些反常。
事情败露

“原告”是职业放贷人
经调查发现,原告在4月15日起诉前3天,也就是4月12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被告名下的一套房产。
且查到原告郭某在郑州地区法院涉及多起民间借贷案件,是一名专门从事高息放贷的职业放贷人。
另经查询,4月17日,也就是立案后2天,郭某从其账户中取款16万元,钱数与该笔借款一致。基于查明的事实,法官高度怀疑该案存在虚假诉讼情形。于是,法官通知双方到庭进行单独询问。
首先,法官确定以被告作为突破口。
刚开始,被告仍然心存侥幸,说辞同原告诉状一致,但随后法官对案情的不合理之处一一发问,并将初步查明的事实一一摆出,很快被告向法官说出了实情:原来,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半,并在原告要求下出具了借条和收条,但原告并未向被告交付款项,而是要求被告提供担保。被告提供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信息。
4月11日,双方到房管部门进行查询,确认该房产并未抵押。4月12日,原告拿着借条、收条等证据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被告拒不偿还债务为由申请法院查封被告名下该处房产,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该房产进行了保全查封。
4月15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但直至4月17日,原告郭某才取款16万元,并从中先行扣除利息4800元,然后将剩余款项交付被告。
4月18日,双方来到法院要求签订调解协议,企图通过法院调解书确保借贷后续行为实施。
在被告说出实情后,法官立即对原告进行询问。眼看事情败露,原告也承认了被告所说属实。面对法官的批评教育,原告不思悔过,拒不认错,目无法纪,态度恶劣。

虚假诉讼

原被告双方均被处罚

至此,该案真相浮出水面:原告在该笔借款形成前就对被告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起诉至法院,在法院查封被告房产后,原告才将借款交付被告,该笔债务才实际形成。
原告于借款关系形成前申请保全、提起诉讼,虚构事实、虚假陈述,已构成虚假诉讼。被告在诉讼中与原告串通合谋,进行虚假陈述,也属虚假诉讼。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对原告郭某罚款2万元、对被告赵某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并依法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训诫。经训诫,原、被告双方自觉承认错误,并主动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虚假诉讼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扰乱日常审判秩序,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同时也损害法院的公信力和法律权威。所以,针对诉讼活动中发现的虚假诉讼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会坚决予以惩戒,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法官介绍说,依据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可以处以拘留或者罚款。司法拘留为15日以下,罚款金额个人为10万元以下,单位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实习生 史留洋 通讯员 鲍志刚 秦晓东

分享到: 编辑:张潇 统筹:刘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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