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写了“房子归孩子”,没过户算不算数?法院提醒

不少夫妻离婚时,都会为孩子长远考虑,在离婚协议中白纸黑字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

大多数人想当然认为,字签了、孩子住着,房子就是孩子的,万无一失。

但真实司法案例狠狠打破了这份侥幸!今天,河南新郑市人民法院一起典型判例,为所有家长敲响警钟: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只要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随时可能被一方抵押、变卖,书面协议根本无法规避实际风险。

真实案例:协议赠房给女儿,居住多年突遭父亲私自抵押

吴某与张某婚后育有一女小吴,2016年9月,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为保障女儿未来生活,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房产无偿赠予女儿小吴,女儿由母亲张某抚养。

离婚后,小吴一直跟随母亲张某住在这套房子里,母女二人安稳居住多年。母女二人因法律认知不足,多年未办理房产过户,房屋产权一直登记在父亲吴某名下。

后续吴某再婚组建了新家庭。2025年8月,吴某因个人资金周转需求,在未告知前妻、女儿的前提下,私自将早已协议赠予女儿的房屋抵押给了银行,办理了33万元贷款,完成了正式抵押登记。

得知居住多年的房屋被莫名抵押,已经19岁的小吴又气又无奈,多次与父亲协商,要求解除房屋抵押、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办理房产过户,均被吴某拒绝。

无奈之下,小吴将父亲、贷款银行及继母高某一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注销抵押登记、判令各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庭审关键:未过户,就不享有房屋所有权

这场看似稳赢的官司,最终小吴全盘败诉。

很多人不解:离婚协议写得明明白白的赠与,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孩子?我们先看懂各方庭审说辞:

庭审中,父亲吴某辩称,房子尚未过户,他享有赠与的任意撤销权,且房子已完成抵押,客观上无法办理过户。

贷款银行则表示,案涉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吴某,银行办理抵押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抵押权合法取得,小吴仅享有合同债权,无法对抗已登记的合法抵押权。

继母高某称,她并非离婚协议当事人,不应承担协助解押、过户责任。

仅母亲张某对离婚协议赠与内容予以认可,同意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小吴名下。

法院审理后作出权威认定,推翻了大众的固有认知。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离婚协议是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的综合性合意,房屋赠与小吴的条款依附于婚姻身份关系解除,并非普通无偿赠与合同。

这份协议对夫妻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父亲吴某无权单方撤销赠与约定。

但法律也有硬性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案涉房屋始终登记在吴某名下,多年来未办理过户,小吴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最终判决:女儿败诉,银行抵押合法有效

法院查明,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时,不动产登记簿显示吴某为房屋权利人,无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权利限制记录,银行审核权属、婚姻等材料,实地核验房屋,发放对应贷款并完成抵押登记,银行不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案涉抵押权合法有效。

小吴手里只有“要求父亲履行过户义务”的债权,不是房屋所有权。

在贷款未结清、银行不同意解押,且小吴明确不愿意承接33万元抵押债务的前提下,案涉房屋不具备无抵押过户的客观要件,因此,小吴要求注销抵押、强制过户,缺乏法律依据。而继母高某不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无需承担协助过户、注销抵押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吴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重磅提醒:别让离婚协议变成空头承诺

该案承办法官徐亚磊特意提醒大家,民事权利需要及时行使,切勿仅凭一纸协议就高枕无忧。

很多当事人疑惑,合法有效的离婚赠与协议,为何无法保障孩子权益?难道法律只保护银行交易、牺牲未成年人权益?

法官解释,本案被驳回诉求是因为核心原因是房屋存在合法抵押的履行障碍,并非否定离婚协议赠与条款的法律效力。法律对银行的保护,本质上是对交易秩序的保护。目前,法律虽设有“带押过户”规则,但带押过户是抵押权跟着房屋走,过户后房子依然背负33万抵押债务,法院不能主动将债务负担强加于受赠子女。

那么,小吴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可以协商由吴某筹措资金还清贷款,解除抵押后,及时办理过户。若吴某无力清偿贷款,房屋后续被银行拍卖处置、赠与目的彻底落空了,母亲张某可依据离婚协议起诉吴某,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所得赔偿款归小吴所有。

此外,张某或小吴也可先行代为清偿贷款、注销抵押,再起诉要求吴某办理过户,代偿款项可向吴某全额追偿。

法官提醒大家,房产赠与的核心保障在于及时过户登记。子女未成年时,监护人可以代为办理不动产过户;子女成年后,应当及时主张履行过户义务。暂时不具备过户条件的,也可依法办理异议登记或者居住权登记,防范房屋被私自抵押、处置的风险,切莫让纸上协议成为无法兑现的空头承诺。

记者:鲁燕 通讯员叶春苗 邵一丹


编辑:黄志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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