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交平台分享的孩子日常照片,竟被网店擅自盗用作童装商品宣传牟利,为维护孩子的肖像权益,监护人公证取证后提起诉讼。今天,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该案判决结果:商家构成侵权,需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电商平台已及时止损无需担责。
日常分享娃儿靓照,却被电商盗用带货
某商行在某网络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开设有服装店铺。双方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禁止用户发布侵犯他人肖像权的信息。2024年5月,未成年人王某的监护人张某将王某身穿迷彩服的照片上传至某社交平台个人账户,用于日常记录分享。2025年2月,张某发现某商行未经许可,擅自将该照片用于店铺内“儿童迷彩作训服”商品链接主页图进行商业化推广。为固定侵权证据,张某于2025年3月申请公证,确认案涉侵权商品链接共4个,标价48元起,已售60余件。随后,张某作为王某的监护人,将某商行、某网络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删除侵权链接、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诉讼过程中,某网络公司及时删除了案涉侵权图片并下架链接。某商行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某商行向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800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焦点:商家侵犯未成年人肖像权须担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商行、某网络公司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及责任承担方式。
我国《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本案经庭审举证比对,张某手机上拍摄的照片以及社交平台个人账户发布的照片与案涉店铺内“儿童迷彩作训服”商品主页图照片的人物、场景基本一致,可认定为同一照片。照片清晰显示王某的面部形象,以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标准,能够确认照片中人物为王某,王某对该照片再现的肖像享有肖像权。王某系未成年人,某商行未经王某监护人同意,擅自使用王某肖像用于其店铺所售商品的商业推广,侵犯了王某的肖像权,应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针对网络公司的侵权责任,《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某网络公司作为电商平台运营主体,已在与某商行的服务协议中明确禁止相应侵权行为。其对某商行侵犯王某肖像权的行为不知情,且及时删除侵权图片并下架链接,防止损失扩大,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提醒:网上晒娃可适当设置查看权限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家长,社交平台公开晒娃存在肖像泄露风险,日常可适当设置账号内容查看权限,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与肖像权益。一旦发现孩子肖像被私自商用、侵权盗用,需及时通过公证、截图、留存链接等方式固定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记者 鲁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