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消极应诉、直到到二审才举证,近日,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某公路工程公司因妨害诉讼秩序,被郑州航空港区人民法院处以5万元罚款。该案警示所有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是法定义务,任性妄为需承担法律责任。
某石油化工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某公路工程公司诉至郑州航空港区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分别于2025年7月1日、7月8日、8月14日,向某公路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手续。某公路工程公司签收后,拒不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公路工程公司向某石油化工公司支付相应款项。某公路工程公司提起上诉,并在二审过程中提交关键证据,导致一审判决结果被改判。
郑州航空港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公路工程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理性参与诉讼活动。但其在一审期间,经法院三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拒不履行举证义务,消极对抗诉讼。该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有违诚信诉讼要求,依法应予惩戒。法院遂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某公路工程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说法:诉讼参与人须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诉讼参与人在参与诉讼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作为案件被告,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手续后,有责任积极出庭应诉,并就自己的主张及时提交证据,配合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本案中,被告怠于应诉,将本可于一审期间提交的关键证据迟延至二审阶段提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影响了案件公正高效审理,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可依法予以训诫、罚款等惩戒。诚信诉讼是法定义务,玩弄诉讼程序、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孙多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