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自转移未被查控财产并注销市场主体,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今天,郑州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这起案例,告诉你答案。
2022年12月16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就蒋某与楚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依蒋某申请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冻结楚某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依法送达。2023年1月13日,蒋某提起民事诉讼。2023年2月2日,法院就该纠纷作出民事调解书,约定截至2023年1月20日,楚某欠蒋某货款37万元,楚某同意于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货款3.7万元,自2023年4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货款3.7万元,至货款付清为止。
在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至2023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蒋某第一次申请执行立案期间,楚某于2023年2月15日将其名下的超市转让给其母亲杨某。2023年2月28日,法院向楚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3年4月3日,楚某因拒不报告财产被法院拘留15日。2023年12月11日,法院判决撤销楚某于2023年2月向杨某转让超市的行为。2023年12月22日,该食品超市被楚某注销,同日原地址由楚某姐夫游某注册为某副食品超市,但收款账户仍为原超市。2024年1月22日,法院再次向楚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楚某拒不执行。
说法:财产未被法院查控不能免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那么,对楚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其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此,办案检察官表示,此案争议在于楚某转移的超市未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控制措施,是否影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从该规定可以解读出,法院的财产控制行为绝非被执行人免除或取代主动履行执行义务的理由,被执行人在司法机关采取财产控制措施后,仍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其次,本案财产保全裁定的对象虽未明确指向超市,但这并不能成为楚某非法转移超市的正当理由。查封、冻结是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若以超市未被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为由否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陷入了“未被查封所以可以转移,可以转移所以不构成犯罪”的逻辑谬误。
此外,若仅将转移已被查封、冻结财物的行为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导致法律规定该法律条款虚置,因为转移被查封、冻结财物的行为已被《刑法》规定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
经验:检察官办案要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
办案检察官介绍:“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真善”。”最高检提出“三个善于”理念,即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检察人员要想妥善解决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就必须熟谙世情民意,洞悉人生百态,凭借丰富的司法经验、人生经验,对案件法律适用形成准确的价值判断。从这个意义上讲,这就要求检察人员要具有“跳出检察看检察”的宽广视野,不能就案办案,既要做犯罪的追诉者,又要做无辜的保护者,还要做矛盾的化解者。检察人员只有聚焦双方争议焦点及案件事实主要矛盾,察微析疑,透过各种表象梳理案情发展走向,从客观的事实认定中剖析实质法律关系,才能不断提升办案的精准性、规范性;才能弥补漏洞,化解风险,促进诉源治理;才能在引领社会风尚、维护公序良俗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张晨 张胜利 张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