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随着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与宠物相关的侵权纠纷也随之增多。小区里、马路上,宠物突然蹿出引发的交通事故屡有发生,一旦造成宠物伤亡,责任该如何划分?对此,今年1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又有哪些新规定?今天,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已审理的一起宠物狗被轧致死引发的纠纷案件。
张某驾车在小区行驶时轧到李某的小狗,致使小狗死亡。李某认为张某未尽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造成事故后未停车检查而是直接驶离,属于肇事逃逸,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进行赔偿。二人对此协商不成,李某将张某告上法庭。
张某认为自己在驾驶时,视线区域内看不到李某的小狗,已做到谨慎驾驶,且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均未认定自己行为属于肇事逃逸,不应承担责任;事故发生是李某未给小狗拴绳,小狗突然蹿出导致,李某作为饲养人未尽管理宠物狗的责任,存在过错,应对该事件负全部责任。
诉讼中,张某称自己的车在保险公司缴纳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事发在保险期限内,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案件第三人,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认定书认定是由于李某未给宠物狗拴绳导致事故发生,属交通意外事故,应驳回李某诉讼请求;案涉车辆驾驶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径直离开,属逃逸行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证明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考虑到张某在碾压小狗后未发现直接驾车驶离,未尽谨慎驾驶车辆的义务,存在过错,李某遛狗时未牵狗绳,亦存在过错,法院酌定两人负同等责任,故张某应对李某财产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因张某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需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按比例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根据李某提交小狗购买记录显示购买小狗花费2500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250元。对于李某其他诉请,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财产损失2250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养宠不再是私事,而是关乎公共安全的“法律题”
办案法官表示,宠物相关纠纷的妥善处理,关键是平衡养宠自由与公共安全的边界。一方面,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遛狗牵绳是饲养人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公共安全的基本要求,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宠物引发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驾驶人在小区等人员、宠物活动频繁的区域行驶时,应当更加谨慎驾驶,密切观察周边环境,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停车处理,不得擅自离开。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其第89条专门给养宠划了“红线”。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今后,养宠不再是私事,而是关乎公共安全的“法律题”。不文明养宠,轻则罚款、重则拘留。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梁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