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场未苫盖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这些环境违法问题都可有奖举报

为激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改善环境质量,河南省近日出台《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

举报奖金可观 欢迎企业内部人员举报

举报人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生态环境微信投诉举报”公众号;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http://1.202.247.200/netreport/netreport/index/;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来信来访;其他举报。

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对环境危害程度、社会影响情况、协查情况等,经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举报奖励金标准为:属一般事项,可奖励500元;属较重事项,可奖励2000元;属重大事项,可奖励10000元;属特别重大事项,可奖励50000元。鼓励企业内部人员举报,对违法企业内部人员举报环境违法立案处罚的奖金双倍发放。

举报查实情况分为四级

根据环境违法严重程度,省生态环境厅将举报查实的环境违法问题分为四级,市民举报时可自行对照。

造成一般环境污染的为一般事项,包括工业企业易产生扬尘的煤场、料场、堆场等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措施防尘,或者密闭、苫盖、喷淋措施不到位,产生扬尘污染环境的;擅自倾倒、堆放、转移工业固体废物的,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加油(气)站、储油(气)站、油(气)罐车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污染控制装置、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移动机械的;工业生产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经检测超过排放标准的;属于“散乱污”企业的等。

较重事项主要包括: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竣工验收制度以及三同时制度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要求排放污染物;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诊断系统;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非法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却拒不执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却拒不执行;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私自将危险废物、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擅自倾倒、转移危险废物或单位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三吨以下;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向农业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物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特别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等。

记者 裴其娟 黄栖悦 

编辑:李佳露

统筹: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