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郑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等五项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过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对非主观恶意、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法免罚、轻罚或不采取强制措施,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特别是对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给予容错纠错的空间。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于8月30日前反馈至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共3类
无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等。
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包括25类
主要有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主动实施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者恢复原状等措施的;建设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落实环保“三同时”,未经验收投入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在整改期限内完成验收的;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能及时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采取维修、停产、限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的;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突发故障,12小时内报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且在整改完成前能够按照规范要求每日开展手工监测的;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已采取密闭措施但密闭不严,造成少量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采取措施的;对生产设施、设备维修实施刷漆补漆(如防锈蚀)或者焊接(维修部件)等不属于生产工艺、工序或者工段中的偶发性行为,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整改的;无排污许可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达标排放,首次发现,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的;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噪声超标≤2分贝, 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车辆检测机构被判定出具3台车辆以内的虚假检测报告(不含替车检测、OBD弄虚作假),经复查后检测合格,没有造成环境污染的;首次发现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无法正常工作,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等。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包括5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包括9类
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超标排放行为(含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但第一类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除外;排污单位因突发机械设备故障造成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按照规程及时维修实现达标排放的;通过积极整改,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超标排放行为中废水、废气排放量较少的;厂(场)界噪声超标排放,不涉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且无群众噪声投诉的;属于微型企业和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且非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尚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向生态环境部门检举尚未掌握的他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提供有效线索、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或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受他人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共4类
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排污的;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属于微型企业和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不含涉危险废物违法行为),且非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本报记者 裴其娟
《郑州晚报》版面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