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投保100万元,运输价值955万元的劳斯莱斯,发生事故该咋赔?

2025-03-18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保险是分散和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但是投保时只保价100万元,运输价值955万元的劳斯莱斯发生事故后,还能得到全额赔偿吗?今天,来看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特殊的赔付案结果如何。

2022年6月28日,某汽配修理部经营人王某微信联系李某(某保险公司员工),通过其在某保险公司为汽配修理部所有的一辆厢式货运车投保货物运输险,扫码支付保费后,李某通过微信向王某发送电子保单,并向其发送二人6月22日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包含提示免赔额、承保范围、出险时注意事项等内容。保单约定被保险人为汽配修理部,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主险条款适用物流货物保险条款。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所托运车辆新车购置价不得超过100万元,如新车购置价超过100万元,必须购买临时货运险确保足额承保。”

2023年1月,该辆厢式货车在运输一辆价税合计955万元的劳斯莱斯车辆途中,运输车辆厢式货车车厢顶部铁皮脱落,将运输的劳斯莱斯车辆车头部砸伤,为此汽配修理部通过贷款赔偿48万元的修理费。事故发生后,汽配修理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于2024年7月诉至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8万元。

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被运输车辆价值高达955万元,而保险金额仅为100万元,存在不足额投保情况,根据我国《保险法》以及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即便赔偿也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进行赔付。

王某陈述认为,他通过保险人员小李购买保险,业务员仅让交钱,然后出具保单,针对保险的性质、责任范围、理赔范围、免责事项均无任何的告知和说明,也未交付任何的保险条款。

而保险公司认为,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不同的主体对运输的货物享有不同种的保险利益,而对被运输的货物所享有的货物运输保险项下的利益是所有权利益,而非承运人赔偿责任利益。王某作为涉案车辆的承运人,其要求保险人理赔的依据是对第三人进行了赔偿,据此可以看出王某应当投保的是作为承运人的承运人责任险,而非货物运输险。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王某未足额投保,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王某所托运车辆的购置价为955万元,仅投保100万元,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为10.47%,保险标的产生的损失为48万元,保险公司应按照该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赔付金额应为5.0256万元。最终,依法判决为保险公司向王某汽配修理部支付保险金5.0256万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陈梦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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