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我省发文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
11月12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我省印发《河南省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办法》在历史建筑的保护方面,明确了历史建筑应设立保护标志牌,完成测绘建档和信息采集,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与利用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应按照最小干预原则,最大限度保留历史风貌真实信息,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为历史建筑本体,历史文化街区外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包括历史建筑本体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负责历史建筑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历史建筑清洁卫生,防渗、防潮、防蛀、防漏,依据有关修缮技术标准更换门窗等影响生活及使用的破损构件,简易修整补配和支顶加固,维护防灾设施等。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功能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并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在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方面,《办法》明确了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应当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以用促保,不得损坏体现历史建筑核心价值要素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确保历史建筑及其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应当符合保护要求,充分挖掘和弘扬其文化内涵,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开展文化创意、休闲旅游、文化研究、传统手工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特色文化体验,开办展览馆和博物馆等特色经营活动或者公益活动,实现保护和利用协调发展。
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鼓励研究历史建筑改造利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记者 袁帅
《郑州晚报》版面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