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下单网约车来接的是出租车,遇车祸谁来“埋单”?

2024-11-12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自己在平台下单网约车,可来接的却是辆出租车,不巧的是路上遇到车祸,那么,谁来“埋单”?今天,来看河南高院豫法阳光发布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结的一起案例,听听法官怎么说。

2023年,乘客在某网约车平台下单后,一辆有着传统出租车标识的车辆赶来接送,途中与小轿车相撞,致使乘客面部等多处骨折受伤。交警判定小轿车司机全责。该车辆属于当地的出租车公司,公司购买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单载明每人每座赔偿限额50万元,同时又特别约定“每人责任限额50万元,身故30万元,伤残15万元,意外医疗5万元。涉及医疗费用案件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元,依照承保地医保用药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后乘客与出租车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乘客将出租车公司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内应直接赔付乘客,超出部分由出租车公司赔付。共赔付乘客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1万余元。

说法:为何乘客与出租车公司构成客运合同关系而不是平台

在网约车平台接单的传统出租车,乘客是与出租车公司还是网约车平台构成客运合同关系?案涉车辆有着喷涂、安装有出租汽车标识,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出租车”,即巡游出租车。本案中,网约车平台实际是向出租车公司提供信息媒介服务,应认定乘客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构成客运合同关系。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乘客遭受损害,应由作为承运人的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网约车平台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网约车平台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某保险公司的“特别约定”是否成立?出租车公司以其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有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公司承保的是应由出租车公司承担的对乘客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乘客将出租车公司与保险公司一并起诉,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乘客赔偿保险金。保险单特别约定中显示有绝对免赔额等内容,且身故、伤残、意外医疗赔偿数额均为限额,但保险条款不显示有该部分内容。该特别约定条款属于保险免责条款,在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进行提示及明确说明的情况下,该特别约定条款不应成为合同内容。保险公司应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内直接赔付乘客,超出部分由出租车公司赔付。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梁振云 孔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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