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送彩礼时引发矛盾,继父生气拒不参加女儿的婚礼,女儿多次向继父讨要先前的彩礼,继父以彩礼抵抚养费为由拒绝,女儿一怒之下将继父告上了法庭。父女彩礼之争孰是孰非?今天,新郑市人民法院发布的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新郑市田某跟随母亲赵某改嫁与田某某一起生活,生活刚稳定下来,赵某因病去世,年仅2岁田某由田某某抚养长大。田某在上大学期间,田某某因生活拮据,田某靠打工勉强维持到大学毕业。
2023年初,田某与梁某恋爱,也得到田某某的认可。订婚后,梁某先后给田某某送去8.8万元的彩礼和价值2.3万元的“三金”首饰。田某某当面向田某和梁某保证,称其不会要他们的彩礼,只是暂时替他们保管。
2023年8月8日,梁某送聘礼时,田某某以礼包为空为由,认为梁某和其父母看不起人。梁某和父母向田某某解释说,双方约定彩礼8.8万元已提前送过了,不应该再给聘礼,田某某认为,哪怕你里边送1000元也行。双方因此产生怨恨,田某也开始对继父结怨,离开家到单位居住。
此后,梁某和田某几次向田某某讨要彩礼,田某某称这笔彩礼是他的养老钱,拒绝退还彩礼。婚后,田某多次要求继父退还彩礼,继父直接回绝,双方因此经常发生争执,使父女矛盾不断升级。今年5月12日,田某与梁某将继父田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及三金。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马超发现双方积怨已多,争执分歧较大。马超与田某夫妻和田某继父联系,认真倾听父女二人的想法,并尝试组织二人对案件进行调解,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实质在于彩礼的归属之争。结合彩礼的传统习俗因素及时代变化,将彩礼理解为男方家庭以结婚为目的对于包括出嫁女儿在内的女方家庭的赠与,父母及出嫁女儿共同对受赠财产享有利益,无疑更为合理,也更易为社会公众的情感所普遍接受。
据此,法院认定该案中田某某收取的彩礼8万余元,应认为系女方父亲及女方本人共同所有,结合彩礼的数额、支出情况、嫁妆、婚宴的置办情况及原、被告当前的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需要等情形,参考当地习俗,酌情确定由田某某返还田某2万元。
关于三金首饰系梁某以结婚为目的为田某购买的,首饰由田某亲自挑选,开具的质量保证单上明确显示信息为田某本人,该三金首饰的人身属性较强,应属于田某的个人所有,田某继父也愿意将三金首饰返还给田某,判决田某某返还田某三金。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判决生效后,田某某主动返还田某彩礼2万元及价值2.3万余元的三金首饰。田某认识到自己为人处世中存在的问题,表示以后会多回家看望继父田某某,还会一如既往的孝敬他。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左世友 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