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球受伤输官司,“自甘风险”你知道吗?

2024-10-31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篮球活动深受在校学生喜爱,但竞技运动也常伴随一定的受伤风险,如果学生在课余时间自行组织打篮球而受伤,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今天,来看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
小马和小刘及其他同学在课余时间,在学校操场一起打篮球。抢球过程中,小刘头顶撞击小马的鼻梁位置,造成小马鼻子流血,严重受伤。小马起诉至新郑市人民法院,要求小刘赔偿损失1.6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刘申请追加新郑市某高级中学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小马亦主张学校应公平分担其损失。
庭审中,小刘表示,小马受伤事实发生在校园内,学校应对该起校园伤害更有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小马系自愿参加篮球运动,而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校方表示,两人作为高二年级学生,具有相应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对运动风险都具有一定的认识,双方在课余时间自愿参加打篮球体育运动,可视为其自愿承担因参加该运动产生的必然风险。学校设施完好,在小马受伤后也及时履行了救助义务,作为被告申请追加的第三人,学校配合说明案件事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打篮球系文体活动中的一种风险性体育竞技活动,潜在伤害事件不可避免,所有理性且客观的体育活动参与者均应对此有所预料。小马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小马自愿参加该活动,表明其自愿接受了因打篮球活动可能产生的损害,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在此过程中小马受伤,小刘不存在幅度过大或者故意为之的举动,故其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小刘和小马是在课余时间,自行参加非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学校在小马受伤后也及时履行了救助义务。由此,小马不能举证证明校方存在过错,故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小马的全部诉讼请求。
提醒:风险性体育竞技活动,无过失参与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风险性体育竞技活动,参与者无一例外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所有参与者均应对此有所预料。参与人在体育运动过程中发生肢体接触进而导致一方受伤的,只要参与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参与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文体活动参加者,一定要在活动前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同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活动中自觉遵守相关规则、尽到注意义务,并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有效预防或避免危险情况的发生。

记者:鲁燕  通讯员:左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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