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释让“舌尖上的安全”更有保障
“知假买假”恶意高额索赔行不通了
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民以食为天。食品药品领域的消费安全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民生话题。近年来,一些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恶意高额索赔,更是屡屡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如曾被媒体报道的“46次购买46枚过期咸鸭蛋,索赔4.6万元”事件等,引发热议。
那么,“知假买假”谁举证?到底能不能“退一赔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实践中争议的食品标签及说明书瑕疵认定、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知假买假”索赔等作出规定。今天,我们来看看身边的案例,听听法官如何解读,遇到类似情况消费者和商家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新规
“知假买假”的在合理范围内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新司法解释,完善了规制“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的具体规则,既保留了对食品领域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惩治,又进一步遏制并挤压了牟利式维权、职业化打假的生存空间,给完善食品药品领域消费维权提供了方向性和限定性的支持。
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解释》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如果购买者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郑州市一基层法院法官表示,《解释》明确只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什么是“生活消费”范围?以“46次购买46枚过期咸鸭蛋,索赔4.6万元”案件为例,当事人分46次刷卡买46个过期咸鸭蛋,一次一个,两块多钱,然后要求10倍的惩罚性赔偿。按照法律规定,单次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赔,46次,每次1000元,应该是4.6万元。而法院认为,一次买一个,分46次买,这不是“生活消费”的习惯。但是一共买46个,家里吃,这个数量是符合消费习惯的,所以按照总价100多元,乘以10倍,一共判赔1000多元。
因此,《解释》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其中,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案例
购买14提茶叶10倍索赔被法院驳回
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例不在少数,其中一起较为典型:2023年5月至6月,李某先后在某公司购买正山小种茶叶共14提,每提单价598元,共花费8372元。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被告销售的案涉茶叶是预包装茶叶,其包装上没有任何标签,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货款8372元、赔偿10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金83720元。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茶叶属于初级加工农产品,其外包装盒上虽然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商标识等标签内容,但是并不意味着产品存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隐患;现有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一经食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故案涉产品标签内容缺失并不等同于产品质量问题,李某要求某公司赔偿10倍货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判令被告某公司退还李某货款8372元,李某退还所购买的14提茶叶,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追问
新规执行后,对案件判决有哪些影响?
关于“知假买假”这个问题,因为之前有“知假买假”进行过度索赔甚至会有敲诈勒索的情形,实践中判决不一,新规很及时也很有必要。
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红:
消费者要做到知假、辨假但不买假,如果发现有假的商品,可以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企业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另外,生产者、销售者应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审查责任,坚持合法合规经营。
新规统一了对“知假买假”索赔行为的裁判尺度,既保护了消费者合理维权,也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依法经营;同时厘清了“知假买假”的行为边界。实施后,“知假买假”的行为应该会减少不少。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毛大帅:
判断是否“知假买假”,第一判断购买者购买商品是否具有合理性;第二判断所购商品是否属于用于生活消费;第三判断购买人是否通过购买商品诉讼牟利。
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对发生过的事情进行评价、肯定、惩戒,还在于对人们未来的行为进行指引,让人们能够预测到未来行为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解释》除对恶意索赔的“知假买假”者驳回诉讼请求,还对其涉嫌的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犯罪,画出了追究刑事责任的“高压线”,倒逼意欲以身试法者自觉打消歪念。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河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刘德法:
我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解释》则明确了对“知假买假”案件的裁判规则,为统一司法判决提供了法律依据。《解释》新规对人民法院处理食品药品消费赔偿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指导。它以是否属于“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内”,区分了普通消费者与“知假买假”者的界限,支持所有购买者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对恶意“知假买假”行为,进行了3种分类并规定不同的裁判依据,对“知假买假”行为,不能适用相同于普通消费者的“假一赔十”或“假一赔三”的赔偿标准;对恶意制造他人进行食品药品造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假象进行索赔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将作为民事原告人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记者 鲁燕
《郑州晚报》版面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