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电动车方便快捷成为不少学生出行的交通工具,但“会骑”不一定就“能骑”,稍不注意,安全隐患也会随之增加。今天,记者获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已审结一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看看后果如何。
一天晚上,15岁的小琪(化名)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伏牛路陇海路口附近时,与正在经过斑马线的韩女士相撞,小琪和韩女士均受伤,车辆受损。经医院诊断,韩女士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枕骨骨折、急性呼吸衰竭、双肺挫伤、左侧第8根肋骨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韩女士无责任,小琪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韩女士将小琪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康复费、医疗器材费等损失共计18万余元。因小琪为未成年人,其父母张某、王某作为监护人被列为共同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认定小琪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小琪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法律规定,该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张某、王某承担。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及提供的证据,法院对韩女士主张的各项损失金额认定为180024.7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王某赔偿原告韩大妈医疗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耗材费等共计180024.7元。
说法: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驾驶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的年龄作了限制规定,即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出行时,应选择安全且与自身年龄相匹配的交通工具。家长作为监护人,一定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把好安全第一道关。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穆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