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妇女在超市盗窃5次,所盗商品价值总共尚不足400元,没想到最后摊上刑事责任,悔恨不已。郑州惠济警方通过这起案件,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即使价值不高也会涉嫌盗窃罪。
4月22日上午11时,在郑州市惠济区坡阳路一家超市,收银员报警称抓获了一名盗窃超市商品的妇女。
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江山路派出所民警当即赶到现场。经现场了解,该妇女将几件日化用品藏在自己的衣服里行窃,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
民警随后调取了超市的视频资料,确认了该妇女当天的盗窃行为。根据超市员工的情况反映,经进一步调查,民警发现此人一个月之内先后5次在超市盗窃各类商品。经超市员工统计,这些商品价值388元。
经民警讯问,该妇女为胡某,其供认了盗窃事实,称只是出于爱占小便宜的心理,多次在一家超市盗窃生活用品。
调查取证之后,民警依法对胡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据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多次盗窃不是以金额的多少来定罪的,而是以两年内是否盗窃三次以上为条件,达到三次以上就构成了盗窃罪,盗窃的数额只影响量刑。
记者 张玉东 通讯员 刘国保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