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欺凌者、受害者、旁观者……如何向校园说“不”? 听听民警、老师怎么说

2024-04-26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校园安全教育,提高在校学生法治观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校园暴力事件发生,4月25日下午,郑州市公安局走进聚源路小学教育集团西校区,开展预防校园欺凌安全教育活动,为师生们带来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宣传课。

要敢于说”不“,善于说”不“!

“什么是校园欺凌”“怎样预防校园欺凌”“遇到校园欺凌如何应对”……活动现场,郑东新区分局祭城路派出所副所长王思晗与同学们进行互动交流,通过真实案例深入浅出地向同学们讲授了如何识别和预防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等内容,教育引导孩子们要敢于对校园欺凌说“不”、善于说”不“。

活动中,民警还向全体学生普及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全体学生要坚守道德底线,不碰触法律红线,做遵法守法好公民,遇到校园欺凌要及时向家长、老师、公安机关求助,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此次活动,全体师生对校园欺凌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将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自觉抵制校园欺凌等不良风气。

不能向不法让步,年龄不是挡箭牌

随后,针对校园欺凌问题,记者对王思晗警官和该校五年级的刘晓瑜老师进行了专访。

1,什么是校园欺凌?

”如果遇到以下行为,请对老师和家长大胆说出来。“王思晗介绍,校园欺凌主要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以学生为参与主体,一方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校园欺凌主要表现为肢体欺凌,通过肢体动作去恐吓、伤害他人,如暴力推搡、拳打脚踢、抢夺或勒索财物等。

语言欺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

社交欺凌,恶意排斥、恐吓、威胁、逼迫、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故意离间破坏同学之间的关系,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散播谣言、暴露他人隐私、损毁他人形象、孤立排挤他人等。

2,什么样的孩子容易被欺负?什么样的孩子可能会是潜在的欺凌者?

刘晓瑜说,有些同学会因为过胖、过瘦、矮小等情况显得性格比较自卑内向,社交能力往往也比较差,缺少朋友,容易成为”弱势群体“被人欺负。而欺凌者往往学习不好,在班里没有什么存在感,而又希望成为焦点,往往通过欺凌别人来显示自己的存在感。

3,校园欺凌主要的高发时段和高发区域有哪些?

刘晓瑜说,校园欺凌主要高发时段为课间休息时间、午休时间、上下学途中,主要特点是老师和家长都不在身边。高发区域为厕所、校门口及周边、操场及宿舍,同样也是老师不经常出现的位置。对此,学校也会进一步加强巡逻力度。

4,如何发现孩子可能遭遇校园欺凌?

刘晓瑜说,孩子父母平时要和学校老师多沟通,如果发现孩子放学回家闷闷不乐,有厌学的念头,原本活泼开朗的孩子突然变得阴晴不定,可能是学校有什么事情影响着他。

如果孩子放学回家全身脏兮兮,身上还有伤痕,一看就是打斗造成的,但孩子一口咬定是自己不小心伤到的。千万不能忽视。

出现失眠、噩梦、尿床等问题也是孩子遭受校园欺凌的表现之一。

5,遇到欺凌情况,到底该如何应对?

王思晗说,人身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不要激怒对方,可以向路人求救,用异常动作引起周围人注意。必要时采取正当防卫。

受到欺凌后,不要沉默或报复,要把事情告诉父母和老师。

家长也要保持冷静,与学校和老师沟通,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保护孩子权益。

鼓励孩子建立有益的人际关系。家长要培养孩子和同伴建立善意、支持性的人际关系能力,这对校园欺凌的影响能产生缓冲作用。

校方应该加强日常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设立心理辅导机构,时刻关注学生们的动向,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告知家长。

对于校园欺凌受害者,校方应立即组织医疗救助、心理干预、司法协助等;对校园欺凌的加害者,校方一定要通报其家长,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在法律的范围之内予以适当惩处。

6,欺凌行为要付出哪些代价?

”不能向不法让步,年龄不是挡箭牌。我国保护的是守法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仍会被处罚。”王思晗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也应承担以下责任。”王思晗表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据了解,近年来,郑州市公安局按照“护校安园”总体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校园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升了广大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有力维护了校园安全。下一步,郑州公安机关将持续开展防暴力伤害、防欺凌、防诈骗、防溺水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远离“黄赌毒”等法治安全教育活动,全力助推法治校园、平安校园建设,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

记者:张玉东 文/图

分享到: 编辑:陶莎 统筹: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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