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交通事故发生一周后报警,责任无法认定,该怎么判?

2024-03-12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事故各方陈述不一致,事发现场没有监控视频,事故现场又被破坏……在交警部门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确定各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法院该如何判?今天,河南高院豫法阳光发布了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5月8日,张某科驾驶三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对向骑电动车的张某会车,张某摔倒,造成车辆受损、张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在事故发生后,均未保护现场和及时报警。

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年6月2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交通事故的事实作出认定,但因现场变动,无监控视频,且当事人说法不一致,没有确定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2290.52元,因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将张某科诉至灵宝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和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7万余元。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及时报警,未保护好现场。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张某科驾驶三轮电动车,沿灵宝市某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的张某会车,致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尽管被告否认与原告发生了碰撞,但原告驾驶电动车倒地受伤。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原告的医疗费损失为2290.52元,因原告受伤后仅在门诊治疗,并未住院治疗,因此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以原告在门诊的治疗天数为准,经核算原告治疗5天,计算为759.3元,原告损失共计3049.82元,遂被告应承担50%的损失即1524.91元。

说法: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交通出行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先由交警部门处理并作出责任认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没有第一时间选择报警,事故现场被破坏,导致交警无法对事故作出交通事故勘验、责任认定书,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判定双方承担同等民事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分享到: 编辑:周爱巧 统筹:欧阳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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