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反有组织犯罪法》? 来听听检察官“上门”普法

2023-12-26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基层群众是黑恶势力容易侵犯的对象,也是扫黑除恶斗争的力量源泉……”为进一步提升群众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知晓程度,增强群众运用法律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能力,今天上午,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们“送法上门”,向群众宣讲《反有组织犯罪法》,持续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相关法律知识宣传活动。

“检察官,我们身边真的存在这些犯罪吗?”今天上午,上街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王永军带领干警,先后来到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上街区汇才社区,通过案例讲解、现场答疑、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向企业工作人员及社区干部群众宣讲《反有组织犯罪法》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相关知识,增强群众对黑恶势力犯罪的辨识能力,帮助他们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认识并远离有组织犯罪。同时,鼓励大家积极检举、揭发有组织犯罪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营造全社会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黑恶势力危害极大,检察官们普法宣讲太及时了。”汇才社区居民朱先生表示,自己会发动身边家人和朋友,积极参与扫黑除恶斗争,为上街区平安和谐尽一份力量。

“普法小知识”: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立法解释,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此外,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反有组织犯罪法》。 恶势力组织,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郑磊 通讯员 肖华军 李清媛 文/图

分享到: 编辑:朱琳 统筹:邓红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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