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用人单位、劳动者该签订劳动合同而不签订合同,这对双方而言,都是有风险的。今天,记者获悉,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就执结了一起这样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为河南某教育科技公司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
2021年7月,刘女士入职河南某教育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教育科技公司)担任乐高老师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还拖欠了两个月的工资。多次索要无果后,2022年11月21日,刘女士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离职后,刘女士认为教育科技公司没有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拖欠2个月工资、随意扣除社保,遂申请劳动仲裁,但未被受理。无奈之下,刘女士将教育科技公司诉至中原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该公司赔偿刘女士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失业金待遇损失及2个月未发工资共计47299.3元。判决生效后,公司迟迟未主动履行,刘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郭建军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教育科技公司负责人,对此,该公司负责人仍没有积极解决问题,反倒与法院打起了“太极”——口头承诺马上履行,却拒不露面。申请执行人刘女士几次与该公司负责人约定好见面协商的时间地点,均被放了鸽子。
为了找到被执行人的行踪,执行法官前往该公司住所地,发现公司早已人去楼空,根据线索,法官找到了公司新址,但仍未见到公司负责人。
面对几次三番食言的公司负责人,法官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经过蹲守,终于找到公司负责人并将其带回法院。到法院后,该负责人表示,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刘女士是朋友介绍的,并且她表示干不了多久,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面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耐心向其释明相关法律,并告知其强制执行措施可能给公司运转带来的不利影响。听完这些,该负责人态度转变,当即表示愿意履行。经过双方自行协商,以21000元的金额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当场履行完毕。至此,案件圆满执结。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管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还是发放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等各个环节、各个流程,都要做到规范、合法,这既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保护。
关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如果在规定时间内,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后,劳动者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只需向劳动者支付实际劳动报酬即可。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劳动合同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与自己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务必慎重对待。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穆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