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允许,未办理任何执照,在出租屋内开设私人影院,从网上下载电影有偿放映,获利6万元,是否构成犯罪?今天,记者获悉,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已审结此案,李某获刑并处罚金。
2018年3月,李某在出租屋内开始经营私人影院,在未取得相关影视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从网上下载电影,并通过美团、微信等方式出售电影票,在出租屋内有偿放映,截至2021年3月案发,李某非法经营收入19万余元,从中牟利6万元。经公安机关鉴定,涉案视频文件2331条。公诉机关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视听作品向公众传播,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217条等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半,并处罚金10万元,违法所得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说法:做生意要有版权意识,不能触及法律红线
办案法官朱兴亚表示,《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有这几种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请广大经营单位在经营涉及著作版权保护业务时,一定要有版权意识,不能触及法律红线。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张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