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省级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2024-05-30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今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我省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盘活利用闲置国有资产,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且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将闲置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或者事业单位将闲置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取得收入的行为。

《办法》明确,省财政厅是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制度,对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绩效评价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办法》指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为短期出租、出借。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为长期出租、出借。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以委托或者承包给他人经营等方式获取收入的,视同出租行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办法》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一般不超过3年。因情况特殊确需超过规定年限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作出专项说明,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办法》还要求,要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非主业投资。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上级补助收入等对外投资;不得将保障事业正常发展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有买卖期货、股票;购买各种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贷款清偿完毕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等投资行为。

根据《办法》规定,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形成的收入,应当在扣除应缴税款和发生的必要费用(资产评估费、交易手续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财政预算统筹管理。其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形成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记者 袁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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