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上的字不是我签的!我也没按过指纹!”原告刘某表示很委屈。
巩义市法院民二庭庭长李建普拿出证据:“这是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的确是你签的,指纹也是你的,我院决定,对你们二人分别处以拘留、罚款的处罚。”旁边刘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看着处罚决定书沉默无语。今天,记者获悉,郑州市中院已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2019年8月14日,刘某到巩义法院起诉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法院很快确定开庭时间,开庭时由于刘某未缴纳诉讼费,法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后刘某转头委托张某重新进行立案。
第二次立案时刘某有事未能到场,张某一时心急自己在委托书及起诉书上签了刘某的名字,代为立案。
立案后巩义市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庭审,刘某与代理人张某均出庭参加了全部庭审活动。
庭审后,张某打电话给刘某,说本案中某个环节缺少一个证据,需撤诉,待取得证据后再行诉讼。
刘某说:“我什么都不懂,需要怎么办都委托给你了,你需要咋办就咋办吧。”2019年11月29日,张某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
一连串的诉讼活动结束后,刘某仍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意,为申请再审,故意作虚假陈述,利用立案时委托代理手续时的漏洞,恶意信访称“承办法官及书记员恶意篡改庭审笔录”,要求对庭审笔录中自己的签名及指印进行鉴定,并表示愿意承担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2021年7月21日上午,法院与刘某商议现场通过双随机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刘某选择了一家河南省内有文检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庭审笔录进行鉴定并签名确认。
随后,鉴定机构通过对比庭审笔录中签字的运笔、笔画交叉和指印,确认笔录中的签名和指印是刘某本人的签名和指印。由此断定刘某的陈述和事实不符。
法院认为刘某及其代理人张某的行为已经妨害了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结合对刘某和张某的调查情况、行为所造成的后果,2021年11月18日,针对刘某虚假陈述行为,依法对刘某作出拘留15日、罚款2万元的惩罚;针对张某违规代理的行为,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张霈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