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的引领、示范、指导意义。为破解“程序空转”顽疾,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今天上午,省高院公布了12件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都做到了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效果。
案例一:酒店司机驾班车返回酒店发病死亡,工伤认定起争议
邵某某父亲生前系某酒店司机。
2018年8月17日,邵某某父亲驾驶班车返回某酒店后突发疾病,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9年12月27日,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第三人的申请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第三人父亲视同工伤。某酒店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郑州市金水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然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审认为,证据证明第三人父亲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视同工伤情形。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郑州市金水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某酒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郑州市中院组织原告与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郑州市中院裁定予以准许,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典型意义: 原告提出本案诉讼虽是对工伤认定行为请求司法审查,实质仍是为了最终解决与第三人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民事争议。
自第三人父亲去世至本案审理的两年时间里,原告与第三人已历经劳动仲裁、劳动争议民事诉讼、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等多个程序,深为所累。按照通常的诉讼程序,法官只需对工伤认定是否合法作出裁判即可。但双方接下来还可能面临多轮民事诉讼程序,原告企业经营秩序和第三人家庭生活质量都将受到影响。
二审法院选择组织双方达成案外调解协议的方式处理本案,在行政诉讼中提前有效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减少了当事人诉累。
案例二:村民诉拆迁安置房户型设计不合理,要求撤销《安置协议》
2015年,郑州市中原区铁炉村城中村改造工作启动。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政府成立中原区铁炉村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铁炉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铁炉村安置领导小组制定《中原区铁炉村(第一至五村民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原区铁炉村(第一至五村民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
铁炉村召开村“三委”工作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党员大会分别表决并通过了两方案、郑州市中原区铁炉村城中村改造安置区规划设计方案及安置房户型。
2015年11月,原告赵某某与铁炉村安置领导小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主要约定了安置房面积、过渡费发放、搬迁奖励费等内容,该协议尚在履行过程中。
后原告因对建成尚未交付的拆迁安置房户型设计不满意,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与被告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郑州市中院组织原告与本案两方第三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解。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郑州市中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铁炉村50户村民因相同案情分别起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政府50起系列案件中的一件,该系列案的处理对铁炉村城中村改造工作影响较大。
若村民胜诉,其虽可获货币补偿,但将失去安置房并退还5年拆迁过渡费;若村民败诉,则不仅诉求难以实现、支付高额律师费,且极易深陷关联案件诉累。并且该批案件事实清楚、案情简单,被告胜诉可能性较大。
因此,郑州市中院决定选择调解方式,并大胆突破仅组织案件当事人参与的常规做法,依托“府院联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机制优势,积极与中原区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对接,通过其协调所属办事处参加,并以办事处负责人承诺协调安置房开发商结合村民需求进行户型微调的方式,最终促成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50户村民全部撤诉。
该50起系列案件的协调撤诉,成功解决了村民诉求,实质性化解了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争议,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其他10件典型案例目录如下
1.王某某诉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行政协议案——南阳市宛城区法院
2.某面粉厂诉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安阳市中院
3.于某某诉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开封市中院、 河南省高院
4.某殡仪馆诉濮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5.某公司诉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新乡市中院、河南省高院
6.赵某某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交付安置房行为违法及行政给付案——商丘市中院、河南省高院
7.张某某诉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漯河市中院、河南省高院
8.王某某、苏某某诉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三门峡市中院
9.某公司诉获嘉县人民政府、获嘉县水利局行政协议案——新乡市中院
10.唐某华、唐某梅、唐某宛诉南阳市宛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南阳市宛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大井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协议案——南阳市宛城区法院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赵栋梁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