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服、警帽、手铐等警械等警察的“行头”也敢随便卖?1月26日上午,龙亭区法院对被告人李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依法公开审理并宣判。李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
自2014年起至2020年9月,被告人李某在其经营的开封市某消防保安器材经销处内非法销售警用装备。
经统计,李某对外销售警服春秋执勤服24套,警服冬季执勤服20套,警服长袖执勤服19件,警服短袖执勤服26件,警用执勤帽14顶。
2020年9月22日,公安机关在其店内查获并扣押未销售的警服春秋执勤服38套,警服短袖执勤服118件,警服长袖执勤服72件,警用执勤帽117顶,警用标志131个,手铐40个等。
案件审理中李某将非法获利6990元予以上缴。
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是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需要。它既能表明人民警察的身份,又能保证人民警察执法的权威、强制力和严肃性。国家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制造、生产、买卖等等均有严格的规定。
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不法利益,非法制造、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导致人民群众对警察真假难辨,不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的形象、声誉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而且破坏了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管理秩序。
龙亭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警用标志、警械等,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