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好心借房给侄女上学,弟弟却偷偷卖房过户!法院判了

亲情最经不起算计。姐姐出于手足情,无偿把房子借给弟弟,帮侄女落户上学,双方白纸黑字约定:孩子入学后即刻归还房产。

万万没想到,一腔善意换来无情的背刺。弟弟拒不还房,偷偷低价变卖房屋,还完成了过户手续!

房屋产权已然易主,这套房子还能追回吗?到底是无偿赠与,还是临时借用?一起来看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这起典型房产纠纷案例。

好心帮侄女上学!姐姐免费借房给弟弟

2018年,为方便弟弟的孩子办理入学,陈女士主动提出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借给弟弟明明(化名)一家使用,用于侄女办理初中入学手续。

为了打消双方顾虑、明确权责,姐弟俩签订了一份《赠与(借房)协议》,白纸黑字写清真实用途:仅用于孩子上学。

同时双方约定明确:待2024年9月孩子顺利升入初中后的半年内,弟弟、弟媳必须无条件配合,将房屋产权无偿过户回姐姐陈女士名下,所有过户税费均由弟弟一家承担。

为了配合学区入学的产权审核要求,姐弟二人另行签订了一份官方备案的《赠与合同》,将房屋暂时过户到弟弟明明名下,这也是办理入学手续的必要形式操作。双方都签字捺印并备案。

在姐姐的认知里,这只是临时借名、只为上学,房子自始至终都是自己的。可她没料到,这份信任最终被肆意践踏。

得寸进尺太离谱!弟弟抵押卖房一条龙

2024年9月份,侄女顺利入学,借房的初衷已达成。陈女士多次联系弟弟弟媳要求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收回自己的房产。

面对姐姐的合理诉求,弟弟非但不予配合,还私自将这套不属于自己的房屋拿去抵押借款,还办理了合法抵押登记。

2025年5月,陈女士无奈将弟弟弟媳共同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可诉讼过程中,更离谱的事情发生了:陈女士调取案涉房屋登记信息发现,2025年6月,弟弟还悄悄与第三人刘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仅以40万元低价将房屋转卖给刘某,付款方式为已结清,并在审理期间过户。

房子彻底“易主”,陈女士立刻申请追加购房者刘某为被告,变更诉讼诉求,坚决要追回自己的房产。

全员各说各理!三方当庭各执一词

庭审中,三名被告纷纷推卸责任:

弟弟明明辩称房屋是姐姐陈女士自愿赠予自己的,姐姐想要收回房屋,已经超过 一年的撤销期限,房屋已不在自己名下,无法返还。

弟媳称应将房屋还给陈女士。

第三人刘某辩称自己是合法途径购房、也是正常过户,与本案纠纷无关,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为了证明自己才是房屋真正的主人,陈女士提交了全套核心证据:房屋原始购房凭证、税费缴纳凭证、长期房屋租赁合同等多份证据证明房屋为其所有。

证据清晰证实:多年来,房屋钥匙一直在陈女士手里,房屋一直是她打理、出租。

同时,陈女士举证同小区房源挂牌均价,证实40万元的成交价格,远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属于明显低价交易。

而法院深挖案情,还查出了一段隐秘关系:没离婚的弟弟与刘某曾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登记结婚,后来双方才协议离婚。刘某对这套房子的来历、权属情况,全程知情。

随后,弟弟与弟媳也诉讼调解离了婚。

庭审期间,陈女士、弟弟的母亲出庭作证称案涉房屋是陈女士的。

法院判了!房子终究归姐姐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但并非确定物权的唯一依据。

本案中,姐弟二人签订的《赠予(借房)协议》,真实目的是为了借用产权方便弟弟弟媳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并非姐姐无偿赠予房产。

备案的《赠与合同》,只是为了完成入学审核的形式手段,不是双方真实的财产处分约定。

结合多年来姐姐实际掌控房屋、收取租金、缴纳水费、燃气费费用的事实,足以认定:陈女士才是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弟弟只是名义持有人。

针对购房者刘某的抗辩,法院明确: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三大条件——主观善意、价格合理、手续合法。

而刘某与陈女士弟弟明明曾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明知房屋真实权属,且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无法证明其支付了合理对价,不属于善意购房人。

双方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陈女士的合法权益,因此,陈女士主张的其弟弟与第三人刘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一、确认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陈女士;

二、确认弟弟明明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刘某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配合将房屋过户至陈女士名下。

法官直白提醒!买房看房本别踩坑

民事审判一庭员额法官梁伟伟介绍,房产证名字≠绝对所有权。很多人误以为“房产证写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这是典型的法律误区。本案涉案房屋经依法确认,所有权归姐姐所有,弟弟并非房屋权利人,无权对该房产进行出售、过户等处分行为,其转让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同时,梁伟伟表示,法律上善意取得也有严格门槛,必须同时满足三项法定条件: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手续合法。本案中,涉案房产虽已办理过户,但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结合当事人身份与交易细节,可认定受让方不具备善意要件,不构成善意取得,不能据此取得房屋所有权。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动产所有权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人未经产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他人房产。亲情有温度,法律有边界。亲属之间更应恪守诚信,切莫利用亲友信任擅自处置他人财产。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务必核实房屋真实权属、确认交易价格合理,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若遭遇无权处分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可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权,无权处分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陈梦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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