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路边停车,“开门杀”极易酿成交通事故。那么,出事故后责任该怎么划分?保险能不能赔?一直成为关注的焦点。今天,新密市人民法院发布已审结一起“开门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据今年5月,最新的司法解释,开门伤人保险优先赔付。
案情回顾:开门不留意,校门口撞倒骑车人
去年9月30日早上7点30分许,魏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新密市一个小学门前停车。当她打开车门时,恰逢白女士骑电动车路过,车门将白女士撞倒,白女士受伤,车辆受损。新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白女士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白女士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数十日。经白女士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及出院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不构成伤残;出院后需要一定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事故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白女士多次与魏某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6.3万余元。
法院判决:合理损失由保险全额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由商业三责险及侵权人承担。法院在核定了白女士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后,判决在交强险限额内和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白女士损失6.2万余元;驳回白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新规明确“开门杀”赔付规则
此案是一起因“开门杀”引发的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此类事故往往造成非机动车或行人严重受伤,责任认定亦常存争议。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开门杀”事故中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向有故意的乘车人追偿。
此案中,驾驶人魏某停车开门未确保安全,违反我国《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虽然事故发生时最新司法解释尚未发布,但法院在审理中准确把握“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法理精神,认定驾驶人作为机动车控制者,其开门行为属于机动车使用过程中的一部分,理应纳入保险赔偿责任范围。
提醒:驾乘人员要养成良好下车习惯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驾驶人和乘车人:开车门前务必“一慢二看三开门”,养成荷氏开门法(用离车门较远的手开门)等良好习惯,观察后方来车及行人情况。同时,建议车辆投保足额商业三责险,以防范意外风险。对于乘客而言,若因开门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后也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乘客追偿。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秦世璞 周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