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权、侵犯专利权……2024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2025-04-26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4月25日,郑州市市场监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2024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五大典型案例,集中展现了一年来郑州市在加强知识产权跨部门协作和全链条保护,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某百货商店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注册商标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在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上的注册商标,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3年04月20日。

2023年4月,二七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二七区某百货商店销售假冒茅台酒,随即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经查,举报人在2023年3月将家中的茅台酒拿到二七区某百货商店内进行售卖,因怕被家人发现受到责骂,就咨询该店负责人肖某,意欲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酒放在家中代替。后经该店负责人肖某联系,举报人从微信名为“林某”处以每瓶1000元的价格购买三瓶“贵州茅台”酒,并在肖某店内进行交易。举报人的家人发现后到公安局派出所报警。在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现场执法的视频资料中,当事人肖某承认上述情况属实。后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辨认,对举报人通过肖某介绍购买的三瓶“贵州茅台”酒出具了“送辩(鉴)产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我公司生产(包装)”的辨认意见。

二七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本案中,当事人某百货商店负责人肖某在明知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况下,仍然为举报人联系购进渠道,并提供其店铺作为交易场所,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当事人明知他人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最终促成了他人的侵权行为。在实践中,部分经营者对商标侵权的认知仍然停留在直接侵权行为层面。实际上,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均属商标侵权行为。本案的查处具有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助于提升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对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现实意义。

杭州某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销售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1日,上街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发送的检察意见书和案件线索,称张某作为杭州某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其公司名义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冒用他人厂名产品,涉嫌行政违法。

经查,当事人未经“荥蝶”商标注册人的授权许可,将从郑州郑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进的31台阀门上安装的原始出厂标牌换成了带有“荥蝶”注册商标的标牌(附带对应产品合格证)并进行销售,经营额为65850元,获取违法所得4841.55元;当事人在销售的21台伸缩器上擅自安装了带有他人厂名的标牌(附带对应产品合格证),经营额为36050元,获取违法所得8042.28元。

上街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擅自更换带有“荥蝶”注册商标标牌销售31台阀门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41.55元;罚款人民币6585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擅自安装他人厂名标牌销售21台伸缩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冒用他人厂名产品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42.28元;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销售冒用他人厂名产品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883.83元;罚款人民币6885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上街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检察院移送的案件线索后,经过周密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当事人的两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形成了司法与行政的执法闭环,全面保护了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新郑市某水暖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

商标专用权、销售禁止销售的产品案

案情简介:

第“7168783”号注册商标“金牛”是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第17类包含“塑料管”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1年8月21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1年8月21日至2031年8月20日。

2023年10月9日,新郑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新郑市某水暖商行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禁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涉案PP-R抗冻管上标注的“金牛宜家”标志与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第“7168783”号“金牛”商标近似;涉案的PP-R抗冻管与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第“7168783”号“金牛”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塑料管”类似。涉案PP-R抗冻管上标注的企业名称均系伪造,且当事人知晓。另经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该批PP-R抗冻管进行了随机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所检项目规格尺寸(壁厚偏差)不符合产品明示的GB/T18742.2-2017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涉案PP-R抗冻管的违法经营额共计52740元,违法所得7875.97元。

新郑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金牛”注册商标的PP-R抗冻管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当事人销售标注伪造他人厂名的PP-R抗冻管的行为和销售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产品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所指的销售禁止销售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875.97元;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PP-R抗冻管;罚款5274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多条法律,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二罚”的规定,按照数额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罚款,同时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客观公正、过罚相当,有力打击了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符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1日,郑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转来的《线索移交函》(郑管检线移〔2023〕6号),函称该院在办理符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过程中,因其情节轻微,对其作不起诉处理,并将该案线索移交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12月12日,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符某某得知禄某某需要购买30瓶茅台酒,遂从孙某某处以1750元/瓶的价格购进30瓶飞天茅台,并以1850元/瓶的价格销售给禄某某。禄某某打开2瓶酒饮用时发现味道不对,故携剩下的28瓶酒向郑东公安分局报案。郑东公安分局接受了涉案的28瓶酒,并根据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辨认意见认定该批酒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随后,符某某向禄某某退还购酒款55500元,并对禄某某进行赔偿。郑东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依法向管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管城区人民检察院结合案情决定对其不起诉,并将案件线索移交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郑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反向行刑衔接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避免了“不刑不罚”情况的出现。检察机关虽对当事人做出不起诉决定,但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经营额达到了刑事追诉标准,应当从重处罚。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后,快速响应、依法处理,确保违法行为受到应有处罚,体现了行政与司法的高效衔接。

濮阳某公司诉郑州某学院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濮阳某公司于2020年04月10日获得名称为“一种内置保温网架板支撑件”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920902437.2。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郑州某学院的某住房项目存在使用其公司专利产品的行为,并于2023年底向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经调查,被请求人郑州某学院的某住房项目目的为引进人才、解决教职工住房困难,其建设资金为教职工全额集资,以成本价格出售,并非商业地产开发项目,不具有商业性质,学院未从中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本案中被请求人不存在以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侵犯涉案专利产品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做出“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的行政裁决。

典型意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是否“为生产经营目的”是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必要条件之一。本案中,被请求人的项目既不以营利为目的,也没有实际获利,不应判断为专利侵权。本案的裁决严格遵循法律,避免了专利权的过度扩张,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记者 李爱琴

分享到: 编辑:王洋 统筹: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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