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6瓶剑南春酒,发现是“假酒”,要求“退一赔十”,而商家却认为是“知假买假”,最多“退一赔三”。对此,法官该如何判决?今天,来看郑州巩义市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如何。
2024年9月,张某到某食品店内购买6瓶剑南春酒,花费2300元。随后表示,酒是假酒,要求店主退还2300元,并赔偿10倍。因被告不退货退款,引起诉讼。诉讼中,张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店主赔偿三倍。
审理中,巩义市人民法院发现,张某买酒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离开店面后,在店外的车内对剑南春白酒的包装、商品批号等逐瓶拍摄进行录像。随后扫描包装盒子上的防伪码,有4瓶全部跳转为黄色网站,两瓶显示域名过期,扫描酒盒底部的物流码,均显示该条码无效。随后,张某与剑南春官方客服联系,确认6瓶酒经鉴定防伪特征不符,是假冒标识。另外,巩义市市场监管局表示,店家此前已出现售卖假酒情况。
综合来看,张某从店家购买白酒,双方成立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张某对交易全过程进行偷录视频取证,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交易习惯,其所称用于招待朋友与其职业、收入、消费习惯等不相称,可以认定张某的行为系知假买假。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不适用“假一赔十”,但该行为对于监督销售者诚信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增强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从张某购买白酒的数量来看,属于个人消费的合理范围,应认定其符合消费者资格。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店家向张某销售假冒剑南春商标的产品,构成欺诈,应依法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张某损失共计9200元。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杨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