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为买房和买房者牵线搭桥,可结果二人跳过中介私下成交,那么说好的代理费还能要回来吗?今天,来看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因买房“跳单”引发的纠纷案,或许对您也是个提醒。
2023年11月,某房产中介将李某、刘某、第三人方某(刘某妻子)诉至法院,称其为李某、刘某提供的房屋买卖中介服务,但二人私下成交,案涉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单显示产权人为方某(刘某妻子),遂诉至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三方共同支付原告代理费11.97万元及利息。
原来,2022年8月,刘某与中介公司员工张某通过微信联系表达购房需求并提出相关要求。2023年9月,李某与中介公司签订《房屋出售委托协议》一份,约定将其所有的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委托给中介公司出售,在交易房屋成功出售之时,由《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方按照出售房屋总价款的3%支付代理费。
2023年10月底,应李某要求,张某带刘某约看李某挂售的房屋。11月初,张某及中介公司约刘某、李某商谈,约定成交价465万元,中介公司现场拟定《定金协议》,协议约定房屋总价、定金20万元及双方在签署《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时支付中介代理费11.97万余元,其中李某承担3.99万元,刘某承担7.98万余元,同时约定“协议签署后,双方私自或者另行通过其他中介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中介公司有权要求双方支付约定的全部中介代理费。”李某、刘某签名,中介公司盖章。刘某表示要与家人商量,未支付定金。次日,刘某告知中介决定不购买房屋,中介回复定金协议取消。
后刘某、李某及另一中介公司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上述房屋总价款460万元,刘某于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佣金及代办费30万元整(其中佣金3万元)等内容。
庭审中,李某称与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没有签订委托协议。李某、刘某均称与中介公司关于中介费另有其他口头约定,与《定金协议》不一致。
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支付中介费1万元及利息;刘某支付中介费2万元及利息;驳回中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享受了中介服务,绕开中介成交违背了诚信原则
金水区人民法院丰庆人民法庭员额法官刘会娟表示,我国《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案中的中介公司为刘某提供房源,并带刘某、第三人方某实地看房,协助刘某和李某双方进行沟通,确定房屋价格、定金支付等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可以认定为双方提供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并提供了媒介服务,履行了中介合同的主要义务,双方达成订立中介合同的合意,中介合同关系成立。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李某和刘某接受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后,绕开原告与案外人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订立合同,以此方式不支付中介费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不利于鼓励诚信交易。故法院综合考量交易惯例、中介服务内容及最终合同成交的实际情况等因素,酌定二被告支付原告中介费及利息。
记者 鲁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