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第24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郑东校区)模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上诉人青岛沃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夏邑县蜜玉食品有限公司、夏邑县何营乡老五红枣店、王灿灿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师生300多人参加旁听。庭后,法官与在校师生进行了交流互动。
沃隆公司告河南两家公司 “每日坚果”外包装侵权败诉
沃隆公司向河南省商丘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沃隆公司以《沃隆每日坚果》图案为产品包装的坚果产品,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夏邑县蜜玉食品有限公司、夏邑县何营乡老五红枣店、王灿灿擅自在其开设的网店上展示、宣传、销售由蜜玉公司生产的侵害沃隆公司著作权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的产品,侵犯了沃隆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蜜玉公司、老五红枣店、王灿灿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150万元。
商丘中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6日,国家版权局对杨国庆于2014年12月11日创作完成的“沃隆每日坚果”美术作品予以登记,并颁发作品登记证书。2018年1月1日杨国庆将其美术作品《沃隆每日坚果》的著作权转让给沃隆公司,2018年6月13日,国家版权局向沃隆公司颁发作品登记证书。2015年沃隆公司以《沃隆每日坚果》图案为“每日坚果6”产品包装的坚果产品上市。
蜜玉公司在天猫网上开设“蜜玉旗舰店”,老五红枣店在淘宝网上开设“蜜玉坚果食品特产店”,展示、宣传、大量销售多款“每日坚果7”产品。蜜玉公司是两店铺案涉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王灿灿是蜜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亦是夏邑县何营乡老五红枣店的经营者,实际控制两公司。
商丘中院认为,沃隆公司系《沃隆每日坚果》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利应予保护。虽然,蜜玉公司、老五红枣店、王灿灿使用的被控侵权作品与沃隆公司的《沃隆每日坚果》作品,有相似之处。但从整体结构、颜色、内容方面看,两者具有实质性区别,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判决驳回沃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沃隆公司不服商丘中院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两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严重错误。
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针锋相对后希望调解
二审中,合议庭将案件争议焦点归纳为:
沃隆公司的“沃隆每日坚果”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蜜玉公司、老五红枣店、王灿灿的被控侵权“每日坚果7”图案及产品与沃隆公司的“每日坚果6”图案及产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是否侵害沃隆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沃隆公司的“每日坚果6”产品包装是否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
蜜玉公司、老五红枣店、王灿灿的被控侵权产品“每日坚果7”的包装与沃隆公司的“每日坚果6”产品包装是否为近似包装?
两者是否能导致混淆或误认?
若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蜜玉公司、老五红枣店、王灿灿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二审庭审中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发言、举证、质证和辩论。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表达较强的调解意向,二审法院争取调解结案。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宋旺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