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被查再次饮酒!蒙混过关结果“醉”上加罪

2023-07-27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酒驾回家停车蹭住别人车,别人报警谎称不是自己开的车,随后又耍小聪明,喝一杯白酒混淆酒精测试数据,企图蒙混过关。结果作茧自缚,今天,记者带你去看看法院咋判的。

2021年8月28日,江某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驾私家车返回居住小区。停车期间刮擦到王某车辆后自行离开,王某发现后报警。交警上门调查,发现江某身上有酒气,遂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江某辩称自己不是驾驶员,交警遂前去调取监控资料期间江某又喝下一杯白酒,在确认江某系驾驶员后,交警再次将江某带至医院抽血检验,江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mg/100ml。

公诉机关以江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河南省汝州市法院提起公诉,江某辩称其有二次饮酒行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第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江某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没有异议,但其在事故发生后配合调查期间,先是否认自己是车辆驾驶员,后又在交警调取监控期间再次饮酒,企图使得无法查清其驾车时的酒精含量,属恶意规避检查,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应自己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江某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后,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mg/100ml,公诉机关以该鉴定结果作为江某的醉酒认定依据,符合立法本意。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江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张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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