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车辆启动溜车伤人,算不算交通事故?

2023-05-25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汽修店维修员杨某维修完付某的轻型货车后,付某先启动汽车后下车将挡车的三角木踢掉,此时车辆溜车轧到杨某双脚。维修车辆启动溜车伤人,算不算交通事故?今天记者从河南省高院获悉,此案二审已经有了结果。

庭审:是否为交通事故成争议焦点

该案发生时间在2019年10月22日15时许。

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到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因付某的案涉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杨某将付某和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8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首先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的一种强制保险。使用交强险的前提必须是交通事故,本案是在车辆维修期间造成的损害,不属于交通事故。另外,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相关规定,被保险车辆在营业场所维修保养期间造成的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案涉车辆虽然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本次事故不属于上述两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比照适用保险条例进行赔偿。

河南省平舆县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关于付某在本案事故中的责任问题,其明知杨某还在车底未出来的情况下启动车辆,并将挡车的三角木踢掉,其对溜车致使杨某双脚受伤的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和案发现场的实际,本次事故不宜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本次事故发生在汽修店门口,付某将车辆启动,随后踢掉三角木导致车辆向后溜滑,造成杨某受伤。当时的车辆状态明显属于“通行状态”,故本次事故虽不是典型的交通事故,但符合“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可比照适用交强险赔偿的范围,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另判断商业三者险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车辆是否在维修场所处于维修期间。本事故是由付某启动车辆、踢掉三角木等一系列举动造成的,表明付某已经对车辆处于支配、控制的地位,意味着杨某对车辆的维修已经结束。且此时案涉车辆停放在汽修店外的道路上,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不成立。

综合各方情况,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杨某各项损失17.4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提醒:停车要按下驻车制动,无论何处行车安全第一

平舆县法院辛店法庭庭长魏志宏表示,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地方通行发生事故,引发损害赔偿的案件参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处理。

日常生活中,田野机耕道、乡间小道、房前屋后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等,均属于可能通行机动车的“道路以外的地方”。因此,提醒广大车友,停车要按下驻车制动,无论何处行车安全都是第一位的。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张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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