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配偶、子女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一般只有在被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放弃继承或去世时,作为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才有继承遗产的资格。如果父母在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能否主张遗产份额呢?
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女儿和父亲分割哥哥遗产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认定女儿享有其哥哥一部分遗产的继承权。
王老汉夫妻俩先后育有一儿一女,早年间老伴去世,遗憾的是,前些年大儿子王明、儿媳和孙子均因病相继去世。儿子儿媳生前曾共有一套房屋,儿子一家去世后,王老汉与亲家张老太无法就该房屋分割份额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随后,王老汉的女儿王娟作为案件第三人也向法院主张,她有权继承哥哥和嫂子的遗产。
王娟称,哥哥一家三口因病先后去世,在三人患病期间均由她代为料理家务及住院期间的护理照顾,并由她办理丧事。王娟认为,自己虽然不是哥哥一家三口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因她在哥哥一家患病期间承担了较多的照料义务,故应当享有一部分遗产继承权。
王老汉主张,在儿子一家患病期间,他虽然没有在生活和起居上照顾儿子一家,但是儿子一家治病的主要支出是他承担的。对于女儿王娟的诉求,王老汉称,她在照看过程中并未负担医疗费用,所以无权继承儿子的遗产。
亲家张老太也表示,女儿治病的支出均是由其娘家承担的,王娟并未负担医疗费用,不应该享有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使王老汉和张老太曾经在王明夫妻患病期间给予过物质支持,但也不能否认王娟在兄嫂患病期间尽了主要照顾义务,而且不能仅仅以物质、金钱付出的多少来衡量扶养人是否尽到扶养义务,具体细微的生活照料及对于患病亲属的悉心照顾同样也是一种扶养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此应予以积极评价和弘扬正能量。
法院认定,王娟作为王明的妹妹,虽不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她对兄嫂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应分予她适当的遗产。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老汉、张老太、王娟分别继承涉案房屋的60%、20%、20%的份额。
法官提示:这类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财产。继承人以外的人,是指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在继承开始以后,按照一定的原则分给适当遗产。
这一法条的立法初衷在于鼓励赡养老年人及扶助病患等弱势群体,有助于树立文明家风,发扬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也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上述案件中,王娟作为哥哥的妹妹,对兄嫂在患病期间尽心照料,尽到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义务责任,故王女士有权分得其兄嫂的一部分遗产。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