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干完了,欠工人6.8万元劳务费迟迟不给,后来打官司法院判还钱,可包工头仍视判决书为“一纸空文”,强制执行,他又把名下的一套房产“偷偷”卖了……对于这种恶意拖欠工人农民工工资的老赖,金水区法院对包工头储某移送公安机关后刑拘,虽主动还钱,仍被判追刑责。今天,金水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件。
案情:工程完工欠薪6.8万元不给
2017年6月,夏某等人在储某的安排下,在某园林工地铺装石材。工程完工后,储某欠夏某劳务费6.8万余元。
因多次催要未果,2020年11月,夏某将储某诉至金水区法院。
判决生效后,储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夏某于2020年12月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储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任义务告知书、限制消费令。然而,储某视法院生效判决、执行文书如一纸空文,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亦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后执行法官通过查控,发现储某名下有一辆汽车。但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储某,均联系不到本人,无法实际扣押车辆,致使执行案件陷入僵局。
随后,执行法官通过调查,发现储某于判决生效后将名下一套房产以2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判决:主动联系还款仍获刑罚
金水区法院遂以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通知储某到案。
2021年10月8日,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事实。
当天,储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后,储某及其家属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表示愿意尽快还款。夏某也如愿拿到被拖欠的劳务费。
2021年12月28日,金水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储某罚金人民币6000元。
说法:故意规避执行,情节严重涉嫌“拒执罪”
虽然储某已履行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储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储某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有悔罪表现,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综合考虑全案情节,金水区法院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储某罚金人民币6000元。
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被执行人的主要责任和义务。一旦刑事立案,被执行人即使最终履行了生效判决,其仍要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此时后悔却为时已晚。法官提醒被执行人,一定要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要试图挑衅司法权威,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廖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