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高兴兴花16万元买了辆二手车,没想到车开回家没多久就发现是“泡水车”,要求解除合同退款时又遭百般推脱,起诉到法院胜诉后,对方仍不退款,郑州的孙某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今天,记者获悉,在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执行法官的帮助下,孙某拿回期盼已久的购车款。
案情:二手车原是辆“泡水车”
去年6月,孙某通过朋友圈看到郭某发的大量二手车广告。孙某几经挑选,看中一辆奔驰车。一番讨价还价,孙某与郭某约定以16万元的价格成交,首付款2.3万元,余款以按揭方式支付。
合同签订当天,孙某如约支付2.3万元的首付款,高某也向郭某交付车钥匙,协助孙某办理了车辆过户等手续。
然而好景不长,当年8月,孙某在保养车辆时发现车辆底盘和内部有多处水淹痕迹,很可能是“泡水车”。
随后经多方了解证实,该车曾因泡水而获赔5.4万余元。
孙某表示,郭某在售车时隐瞒车子存在质量问题和该车系涉水处理车的事实,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退还车款并三倍赔偿由此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后,因多次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孙某将郭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购车合同,将汽车退还给郭某,郭某退还他购车款,并赔偿他购置税、保险费、服务费等共计10万余元,同时,他还请求法院判令郭某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
判决:撤销合同,并返还购车款及车船税
庭审中,郭某辩称,他只是从另外一家二手车商处获取案涉车辆的信息,并受二手车商委托代为销售,且其在收取孙某交纳的购车款后,将自己佣金等扣除后把剩余款项悉数支付给了二手车商,因此其只是提供居间介绍服务的一方,与孙某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其对案涉车辆存在的问题是不知情的,不存在欺诈孙某的主观故意,不应退款及要求的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虽因被水淹并被推定全损进行了赔偿,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郭某在买车过程中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孙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故孙某称存在欺诈并要求三倍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涉车辆客观上确实存在因涉水导致全车损失赔偿的情况,而该事故的存在,对孙某是否决定购买案涉车辆的主观意愿,以及购车价格产生重大的影响,郭某在对孙某进行车辆推荐时,应对车辆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严重影响交易的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现郭某并未全面履行核查义务使孙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向其购买了案涉车辆,构成重大误解,孙某有权要求撤销该合同,故要求撤销其与被告订立的案涉车辆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案涉合同撤销后,孙某应将案涉车辆返还给郭某,并协助郭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相应的车辆过户手续亦应解除,遂判决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郭某返还孙某购车款16万余元;郭某赔偿孙某车辆保险费及车船税1250元;孙某返还郭某涉案车辆,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相应的过户手续费用由郭某自行承担。
判决生效后,孙某将奔驰车返还给了郭某,对方却迟迟没能退款,孙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郭某名下某银行账户内有足额可供执行的存款,遂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划扣,并将全部执行款及时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孙某。
提醒:买二手车必要时需委托第三方检测
执行法官随后表示,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二手车卖方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将车辆的状况、性能、是否发生重大事故等重要信息,向买方如实、完整告知。因郭某未在出售过程中就足以影响买方购买决定的重要信息予以隐瞒或者未如实告知,买方有权行使合同撤销权,这时合同自始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为了最大程度避免在买二手车过程中遭遇“闹心事儿”,要注意提高甄别能力和法律风险意识:首先,要寻找知名度较高、规模较大、具备合法手续、“靠谱”正规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其次,勿轻信广告宣传和平台提供的车检信息,对于车辆应做好检测,若有必要,需委托正规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车辆;同时,要注意谨防车贷陷阱,不要因轻信“低首付”“分期少”等承诺,而随意与一些非正规的小额贷公司签订贷款协议,慎防对方“跑路”以致被动还款,影响个人征信。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鲁维佳 刘晨阳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