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没有我的?” 弟弟为父亲养老送终继承抚恤金,姐姐不高兴了……

2020-06-18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法官,你好,我按照上回的约定把钱全都带来了,你们为了我们姐弟俩的案子费了不少心,真是太感谢……”6月16日,随着被执行人林毛(化名)当场将5万余元执行款交到申请执行人林华(化名)手中,一起因争夺抚恤金引发的共有物分割纠纷得到圆满执结,不仅挽救了一份亲情,还维护了一个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案情:抚恤金引姐弟不睦,法院判三七开

林华和林毛的父亲林某生前是河南某工程公司的职工。两人的母亲汪某已于2003年过世。2018年4月,林某因病去世,其所在单位发放一次性抚恤金18万余元和丧葬费6590余元,均由林毛领取。

料理完父亲的丧事后,林华向弟弟提出抚恤金分配的问题。她认为,自己和弟弟作为父亲林某的儿女,父亲单位发放的抚恤金不应该只留给弟弟林毛,而应该均分。

对此,林毛认为:“父亲生病之前就常年在我家居住,而且父亲生病之后,一直都是由我们一家人进行照顾和护理,抚恤金应遵照对老人生前实施照护、承担责任和义务的多少分配,而且父亲的后事也都是我在操持,为了这些事也影响了上班,应当获得补偿,更不用说之前我们双方也对遗产和抚恤金的分配有过口头约定,因此不应当再分给姐姐抚恤金”。

多次协商无果,林华将弟弟起诉到法院

惠济区法院审理认为,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方式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实在协商不成,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但同时应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对死者所尽抚养或赡养义务、生活能力、经济状况等客观情况,以确保抚恤金的分配公平、合理。

本案中18万余元抚恤金应由林华和林毛共同所有。因林某生前与林毛共同居住生活,尤其患病后一直由林毛照顾。虽然林华在庭审中述称经常探望林某,但探望并不代表实际照料、赡养了林某,且林华自认在2014年父亲患病后,未再向父亲支付赡养费。因此,综合考虑,酌定由林毛享有抚恤金的70%,林华享有抚恤金的30%,判令林毛向林华返还抚恤金5万余元。

执行法官释法明理“解”心结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林毛既不主动申报财产,也不履行。执行干警考虑到本案系因家庭矛盾所引发,于是,执行法官决定从情理法角度入手,努力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劝说他们各让一步、互敬互谅。

此后,执行法官一方面对被执行人林毛反复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法律对抚恤金分割的规定,打消其错误认知,同时向其详细阐明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又对申请执行人林华做工作,希望其能换位思考,不要因为5万余元影响了手足之情。

最终,双方当事人被执行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导和耐心所感动,就抚恤金分割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在6月16日前由林毛一次性支付5万余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随后,林毛如约履行了全部执行款,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提醒:抚恤金≠遗产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发放对象是死者近亲属,应属于近亲属的共同财产。

抚恤金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一种财产权,但它与遗产有所区别。

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一般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且在司法实践中,分割抚恤金应根据实际情况,以照顾、救济主要或者大部分依靠死者生前抚养的且目前生活困难的亲属为原则,由近亲属进行分割。

同时,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且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不能因为家庭矛盾等理由拒绝或“选择性”地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林华作为子女,虽然没有跟父亲居住在一起,也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林某,尽到赡养义务。且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享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鲁维佳 聂静雅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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