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俩“宝宝”索赔100万! 双汇控诉春都抄袭香肠包装

2019-04-26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相信大家对双汇生产的泡面拍档火腿肠的“香肠宝宝”和“泡面宝宝”都不陌生,而几乎“同款”两个“宝宝”也出现在春都的两款火腿肠上。因此,双汇认为春都在包装、装潢上涉嫌仿冒自己的产品,将拥有春都系列品牌的生产者天和泰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该款火腿肠,并向天和泰公司索赔100万元。

一审郑州市中院判令天和泰公司赔偿双汇30万元,天和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5日上午,省高院民三庭把巡回法庭搬进郑州大学法学院,经过近3个小时庭审,将择期宣判。

春都(上)和双汇(下)的香肠外包装

春都火腿肠因涉嫌抄袭双汇外包装图案被查下架

 因涉嫌抄袭双汇公司火腿肠外包装,法庭上,双汇公司列举了春都公司多起在超市或商场销售的春都泡面搭档火腿肠被扣押,并责令其下架。

 如2018年1月29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泡面搭档”火腿肠,偃师市工商局查封天和泰公司“泡面搭档”火腿肠。

 2018年2月8日,因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火腿肠,郑东新区工商局扣押徐改妮(郑东新区杨桥万客来超市经营者)销售的春都泡面搭档火腿肠。

 2018年2月9日,中牟县工商局查扣当事人王小广销售的春都泡面搭档火腿肠。

 2018年5月2日,周口市扶沟县工商局责令扶沟县唯一商贸立即停止侵权、没收侵权香肠31件、罚款3000元。

 根据河南双汇的申请,2018年4月4日,郑州市中院分别到郑东工商行政管理局白沙工商所、中牟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调取工商行政部门所扣押的万客来超市(经营者徐改妮)、中牟县大孟镇小广商店销售的春都泡面搭档火腿肠各一箱。

一审认定春都侵权,赔偿双汇30万

一审郑州市中院认为,双汇依法获得“第9106355号”(下称355)注册商标和“第9106356(下称356)号 ”注册商标,其在核定的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告万客来超市销售的被控侵权泡面搭档火腿肠,被告天和泰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火腿肠,与原告“355号”“356号”注册商标除了在卡通形象的排列方位、表情、姿势、手脚形状等小细节处略有不同外,在图案构成要素和构成方式上几无差别,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分别构成近似,且与原告的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种商品,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郑东新区杨桥万客来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双汇公司“355号”“3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且赔偿双汇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被告天和泰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双汇公司“355号”“3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且赔偿河南双汇经济损失30万元。 

焦点一

谁先获得火腿肠上的“卡通图案”商标权?

双汇公司代理人强调,2012年2月21日,双汇分别获得“355号”和“356号”图形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2月21日至2022年2月20日。但自2016年至今,双汇在河南等地市场不断发现由天和泰公司的春都火腿肠包装图案与双汇注册商标图案极为近似,误导消费,严重影响双汇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双汇曾多次投诉至工商部门。

2018年1~2月,偃师市、郑州市、中牟县等工商部门相继查扣被告部分侵权产品。

天和泰公司仍坚称,天和泰公司的春都火腿肠外包装图案是其股东孙志恒在2010年11月10日完成的《完美搭档》的美术作品,2011年1月1日首次发表,是早于双汇的注册日期,经授权,天和泰公司享有该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使用权。

焦点二

春都和双汇“香肠宝宝和泡面宝宝”到底像不像?

在庭审现场,记者拿了两家火腿肠的实物仔细对比发现,两家公司的产品从外包装看,产品名称、包装布局结构、图标和外包装的颜色,的确极为近似。

双汇将工商机关扣押的被控侵权三箱火腿肠也带到庭审现场。

外包装箱、包装袋、肠衣上均标注有“春都 泡面搭档 泡面搭档王 美味不可挡 , 制造商:河南省天和泰实业有限公司 ,该图案由泡面宝宝和香肠宝宝卡通形象构成,显示:泡面碗卡通形象位于左侧,卡通笑脸下方标有“味道好极了!”字样,火腿肠卡通形象位于右侧,卡通笑脸下方标有“多年老友了!”字样,其眉心上部有一圆点,火腿肠卡通形象手拿筷子做取食状,卡通图案使用水波纹状线条作为背景装饰。

而双汇的产品外包装箱、包装袋、肠衣上均标注有“双汇 泡面搭档,香肠、泡面加香肠,美味不可挡,卡通图案周围有水波纹状线条。

双汇代理人说,春都的火腿肠外包装标识与双汇的355号、注册商标和356号注册商标除了在卡通形象的排列方位、表情、姿势、手脚形状等小细节处略有不同外,在图案构成要素和构成方式上几无差别,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分别构成近似。 

天和泰公司却辩称,春都火腿肠外包装与涉案注册商标在构图要素和整体外观上存在较大区别,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更不会混淆;包装上标有各自商标名称,其使用不是商标性使用,不侵犯双汇的商标权。

天和泰公司仍坚持,一审法院认定春都构成侵犯双汇商标权的判决,是适用法律不当。即便是认为春都产品上的包装图形与双汇的商标存在一定的近似因素,也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侵权。


郑报融媒·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赵栋梁 文/图

分享到: 编辑:张潇 朱琳 统筹:黄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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