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自己买来的2647株法桐树也犯罪?今天上午,在《黄河保护法》施行一周年之际,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将一起滥伐林木案庭审搬至荥阳市王村镇司村的黄河岸边进行。两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事实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全部接受,当庭都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法庭当庭判决两人犯滥伐林木罪,分别获刑3年缓刑4年,同处罚金1万元。
庭审:两被告人未办证,私自砍伐2647株法桐树
采伐林木要“先申请、后砍伐”,可是,2023年9月份,孟某、李某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某林业公司购买的、位于荥阳市黄河滩区(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法桐树砍伐并出售,所伐林木共计2647株,活立木蓄积量共计145.7367立方米。
案发后,李某经荥阳市公安局森林公安派出所口头传唤到案,孟某随即主动投案,两人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为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还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孟某按照滥伐林木株数的3倍进行生态补种7941株,并保证存活率85%以上,二被告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责令李某、孟某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公诉人分别询问两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是否是自愿?是否愿意异地补植复绿修复生态环境时,两人也都给予很肯定回答。
“我盗伐法桐树触犯了法律,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我愿意对生态损失进行赔偿并公开道歉……”两人的悔罪态度都特别诚恳。
判决:两人犯滥伐林木罪,获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
诉讼期间,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还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二被告人出资5万元,在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共同设立的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跨区划协作延津基地(国有延津林场)的系统管理下异地补植复绿。
据介绍,开庭前两名被告人已主动到国有延津林场进行了部分补植复绿,并缴纳了剩余部分的生态损害赔偿金。
经一个多小时的庭审查明,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认定二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且数量巨大,鉴于二被告人积极履行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责任,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量刑情节,当庭宣判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追问:有经营许可证,就不用办“许可证”?
在等待宣判间隙,记者采访了两位被告人。两人都提及到在和林业公司卖他们法桐树期间,他们好几次都问林业公司砍伐时,需不需要办许可证,“不需要,这是我们自己承包的土地,也有经营许可证,没事儿,你们干吧”。
“我有一次又问砍伐要不要办证,他们(林业公司)说,不用。”60多岁的被告人孟某说,对方给他解释说,现在法桐树栽种的太稠、太密了,不利于树木长大,“需要弄稀点,他们还让我按‘去两行,留一行’树木砍伐”。
谈及砍伐2000多株法桐树赚多少钱时,被告人李某说,不仅没赚还赔了2万多元块钱,树木砍后运往山东,运费还有雇人工砍伐都需要成本,现在算算赔的更多,“补种还有罚金都是钱,更主要的是我还犯了罪。”
对此,该案审判长、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张宗敏表示,采伐林地上的林木都应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审法官李华明说,不能因为有人说“没事”,就作为违法的理由。林业公司树卖给你了,虽然树木所有权归你,但你不能随便伐,即便就是林业公司的人也不能随便伐,必须要办《采伐许可证》,“其实,被告人李某是长期从事采伐树木生意,他心里是很清楚要林木采伐要办“采伐许可证”,只不过他一直抱有侥幸心理而已。”
说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机嵌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张宗敏说,我国《黄河保护法》第119条规定,在黄河流域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造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
本案案发地在黄河滩区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涉及的林木除具有经济价值外,还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净化空气、调节气候等重要生态价值,滥伐林木不仅破坏森林资源,还影响生态环境,损坏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本案二被告人除应当承担相应刑事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生态损害修复的民事法律责任。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后,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程序有机嵌入到刑事诉讼程序,是司法机关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原则指导下,对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系统性、科学性实践。
庭审结束后,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组织召开涉林、涉自然保护区刑事、行政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与会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对执法和司法机关提出中肯的意见建议,各单位就统筹协作、推进涉林案件法律适用统一问题进行讨论并形成共识。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文/图